苏 宁
尊敬的各位来宾:
很高兴参加由中国金融学会和金融时报共同举办的讨论金融生态的论坛。刚才几省长结合当地实际,从促进金融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角度,阐述了改善金融生态的重大意义。
金融生态的改善,无论对维护金融稳定,还是对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借此机会,我着重就改善金融生态与推动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的关系谈些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速度很快,金融资产增长了上百倍,金融机构的种类也逐渐多样化。但与此同时,金融业发展的整体水平还不高,竞争力还不强。表现在一方面我国的储蓄率几乎为全球之最,另一方面储蓄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特别是金融结构在很多方面还不理想,银行业“一业独大”,直接融资比重过低,金融市场的宽度和深度不够,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多层次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不仅如此,由于融资结构单一,金融工具缺乏,导致金融风险过度集中,金融稳定也受到威胁。这一状况的形成,既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整体阶段和水平有关,也与一些基础条件,特别是涉及金融生态方面的基础条件有关。因此,金融生态的改善对形成鼓励金融创新,促进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的法治环境。一个理想的法治环境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主要表现在:产权、债券、物权等基础法律关系,在金融创新活动中界定清晰,保护充分。以《破产法》为例,这部法律是20多年前制定,当时主要针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现在体制变了,许多国有企业已改制为公司,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这就需要有一部规范的、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破产法》。有了一个好的《破产法》,股东、债权人在公司破产时的权益就能够得到清晰的界定和保护。公司债券等金融市场的创新活动,也就有了基本保障。再比如,现阶段公司法、证券法对私募和场外市场限制较多或界定不清,也会影响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这些方面在最近修改出台的两法中已有所改善。还有“担保法”、“物权法”对担保利益、物权界定的清晰与否,也会直接影响到担保、抵押、物权等手段在金融创新中的应用效果。类似的例子很多,这些基础的法律关系,都是改善金融生态的重要内容,也是影响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的重要方面。
二是规范的制度环境。我们仍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如何正确界定政府和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把握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范围和管理方式,对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影响很大。一方面,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们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广、影响力强,发挥得好,对推动金融创新和发展能起到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发挥不好,也会对金融生态发展形成抑制。例如,目前在金融领域,依然存在行政审批过多,审批规则模糊、审批责任不清的现象。简单回顾我国金融创新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由于人才、技术、管理不足,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走过一些弯路,发生过一些金融风险,发生过一些局部金融风险,用加强行政管制的办法控制风险。这在一段时间是难以避免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则要更多的使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进一步从制度上鼓励和规范金融创新。
三是良好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在金融生态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信用角度而言,金融创新是通过各种金融工具征集、管理信用并从中规避风险、获取收益的过程。信用制度是否健全、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有效性如何,失信、违约的责任是否真正得到追究,是影响金融创新成败的基础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远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准确的评估,金融企业无法根据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失信惩罚机制尚未有效建立,社会有关方面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概念、功能和发展思路方面的认识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征信法制建设滞后,特别是在涉及信用信息合理征集与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合法保护之间缺乏明确规范。在这样一个信用环境下,金融创新的开展必然受到制约。
四是优质的中介服务环境。中介机构对金融创新的影响主要是能否准确及时地对投资者正确揭示金融产品的价值和风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不断增强。相应的金融创新也会从过去的行政审批,逐渐过渡到以规范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市场约束,这就对支付清算、信用评估、会计、法律等相应的中介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说,与国际标准相比,目前无论在会计、审计、评级标准,还是在相关中介服务的水平、行为规范和诚信方面,我国还存在较大差距。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中介服务水平,特别是中介服务的诚信水平,正日益成为推动金融生态的一项迫切任务。
以上从金融生态角度,简要列举了金融创新环境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应该说这些条件的形成,还需要我们在观念、体制和机制上进一步转变。对此,我们应当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从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体制、法治、信用、基础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形成一个鼓励金融创新的外部环境。
一是要建立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创新体制。金融创新说到底是源于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内在需要。各级政府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要在顺应和遵循市场发展内在规律的基础上,通过完善法律、健全机制、维护秩序等手段正确规范引导,才能积极发挥作用。比如公司债作为一个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应当作为一个市场参与者自担风险的直接融资产品,我们在推进时就可更多地采取市场化的思路和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规范信息披露、培养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加强市场基础建设,逐渐创造条件实现公司债券的市场化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发展了,信息披露以及中介服务的质量提高了,交易平台以及支付结算体系健全了,投资者就能更好地运用市场去管理金融风险,更多的企业就有机会发债融资,市场创新也就会有一个大的发展。今后看来,对国际上已经成熟的金融产品,特别是面向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应该在逐步健全市场基础设施的同时,创造一个很好的、让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是要健全保护金融创新的法治体系。完善金融法治是建设良好金融生态和鼓励金融创新的根本。首先要完善金融法律体系,特别是与金融债权保护密切相关的《破产法》和《担保法》。在完善破产法方面,《破产法》应成为债权人保护其债权的最后手段。应强化债权人在企业破产和重组中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赋予债权人主动申请将债务企业破产清偿的权利。在完善“担保法”方面,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使担保确实成为规避债权风险的有效屏障。将动产主要是企业应收账款和存货等纳入担保物范围,充分发挥抵押、担保在金融创新特别是在支持广大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在完善《公司法》、《证券法》方面,适当降低股份公司的设立门槛,为私募及场外柜台市场的建立奠定基础,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留下足够的空间。在完善《专利法》方面,应将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以专利等形式加以有效保护。与此同时,优化执法环境,消除行政对司法的干预。
三是要优化促进金融创新的信用环境。信用环境是决定一个地区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稳定的关键。以民间融资为例,这一现象在我国不同地区都存在,但情况差异很大。浙江等沿海地区的不少民间金融活动不仅活跃,而且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有不少好的创新和做法,总体上看,风险也控制得比较好。但其他一些地区的民间金融风险很大,甚至沦为蓄意诈骗的工具。之所以这样,关键在于各地的信用环境存在差异。浙江经济以众多民营企业为基础,市场竞争充分,政府职能转变到位,这些都对信用意识的培养和信用行为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在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加强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要加快征信立法,形成有法可依,依法规范的征信市场;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和市场培育,逐步形成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环节适当集中,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在信用评级、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环节,体现各具特色、平等竞争,形成既能充分利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适应不同征信需求的多层次征信机构体系。统一征信的关键技术和业务标准,促进信息共享;建立分业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四是要改善金融创新的基础服务。建立市场主导型的金融创新体系,需要充分发挥支付清算、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作用。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改善市场的登记、托管、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等基础服务,便利金融交易活动,推动企业强化财务管理的基础制度建设,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二是要研究和借鉴国际会计、法律准则,并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这是借鉴国际金融创新活动、提高金融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三是要运用法律、制度和经济手段有效推进中介服务的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2006年11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渡期就要结束。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进入,既会给我们带来先进的金融产品和管理技术,也给我们的金融创新带来更大的紧迫性。
前不久刚刚结束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对我国未来五年发展的规划,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我相信,随着我国发展模式的进一步转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一个有利于创新、发展和稳定的金融生态环境必将逐步形成。作为中央银行,我们愿与全社会一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职能,健全法治,维护信用,改善服务,为创造一个有利金融稳定,促进金融创新和发展的生态环境而共同努力。
(本文根据苏宁副行长在11月3日首届中国金融论坛上的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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