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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状告进沪费 上海称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2: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近日,北京市民李刚状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向外埠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一事闹得沸沸扬扬。11月4日,上海市政府发言人焦扬表示,对此事“上海的有关司法部门目前尚未正式立案”。

  据记者了解,自1993年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就依据上海市政府第102号令《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对车辆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记者查阅了《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修正)》,《办法》中明文规定:“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本市或进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本办法主动缴纳通行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通行费的征收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市通征办的检查”及“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行政管理部门”的字样。显然,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这一规定的执法机构单位。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民告官”之举已非什么新奇事物。作为此次事件的另一方———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对于此事到底有什么看法呢?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某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有关媒体报道此事以来,已经接到不少电话,责问我们为什么‘用外地人的钱修上海的路’。我们注意到有关报道在引述我们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有关章程的时候出现了纰漏。”依据《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凡领有统一车辆牌证的上海市或进入上海市的外省市

机动车辆必须主动缴纳通行费。而在有关的报道中,却只出现了“对外省市进入上海市的机动车,征收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字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方面认为,有关报道出现这种关键词的错失,是十分遗憾的。

  据记者了解,“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的缴纳标准为,上海本地车辆按自然月收取一次,每次150元;外省市车辆则是进沪一次收取一次,7日内有效,超过7日的,另行缴纳。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方面还向记者表示,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一经收取便上缴市财政局统一调配,全部用于高等级公路、市区高架路、桥梁、隧道等道路交通项目的贷款偿还。“像延安路高架,外环线上所有的越江设施,以及现在正在建设的中环线都得益于这笔贷款。”

  本报记者 魏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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