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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原工会主席挪用公款上千万被判无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3日 14:47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11月3日电 (记者 陈晓虎 刘晓莉) 宁夏国有企业--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工会主席李佩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集资款1055万元一案,今年8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佩琳被判无期徒刑。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李佩琳现年42岁,宁夏永宁县人。自1998年起,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国投)委托该公司工会办理收取管理集资款业务。李佩琳时任宁国投工会主席,具体负责经办此项业务。其利用身份之便,从1998年到2004年期间,将宁国投职工集资款615万元投入其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永宁泰恒轧钢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将42万元投入其个人占有股份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宁夏泰恒石材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将350万元投入到西北证券有限公司,以李佩琳、李某、纳某3人名义开设账户,用于个人炒股营利。

  另外,2002年具体经办集资款业务的原宁国投工会干事马某某,曾两次向李佩琳提出借宁国投集资款用于个人买房、

装修、炒股。两人经过密谋并商定借集资款利息后,李佩琳于2002年7月31日从宁国投集资款中挪用20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炒股;2003年7月15日李佩琳又从宁国投集资款中挪用28万元借给马某某用于购房、炒股等。案发后,马某某退回集资款50万元。案发后,执法机关从李佩琳处追回现金及本息计355.4万元,一辆价值17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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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一辆价值8万元的皮卡车及价值12万元的大理石门柱两根。现未追回的经济损失达614.6万元。

  法院认为,李佩琳于1998年至2004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计挪用宁国投单位集资款1055万元。其中个人单独挪用公款1007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和使用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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