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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6:07 审计署网站

  来源: 安徽省审计厅

  日前,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科学总结了该省多年来审计监督工作的基本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计工作的需要,坚持审计法规定的原则,在审计监督职责等方面作了具有探索意义和前瞻性的规定,为审计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条例》共十章五十二条,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审计法规定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一致性。《

  条例》坚持在审计法的框架范围内,对有关内容作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方面,《条例》规定,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中报告上年度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为加强投资审计,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条例》规定:“以财政性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二是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审计工作的新要求,《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职责,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适度超前性。

  1995年以来,安徽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加强审计监督,先后颁布了8个审计监督方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审计法规定不明确,而实际工作中又迫切需要加强审计监督的一些方面和领域,作出了规定。《条例》总结了近几年来安徽省审计机关执行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经验,借鉴有关省市审计地方立法的成功做法,对国有资产不占控股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作出了规定,对接受财政补贴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地方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作出了规定。

  三是适应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出规定,确立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法律地位。

  《条例》第六章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范围、内容和审计结果的利用作了规定,使审计机关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了严格意义上的法规依据。

  四是注意解决当前审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将审计法关于审计方法、权限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化,强化审计执法手段,增强了可操作性

  。针对有些单位不能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问题,《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针对有些单位审计决定执行难问题,《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并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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