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日电 (记者 李薇薇、李菲)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在2005年底前将建成涉及建设、金融、教育、医药卫生系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受理查询。
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1日召开的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工作会议上了解到,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录入、对外接受查询的内容范围严格限定在1997年以来,法院生效
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部门的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向单位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等案件。
此外,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或单位的实体处理。即检察机关只负责查询,并如实提供查询结果,由查询单位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处理,并向检察机关作出反馈。
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从现在到年底,各省级院都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高检院预防厅组织研发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计算机管理系统,对行贿犯罪案件进行档案录入、储存、查询实行电子化管理,在各省级院建立查询系统的基础上,实行全国联网,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
“建立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开展公开查询,找到了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防范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表示,检察机关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促进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实现了对办案和其他执法活动中所形成的资源和信息的有效利用,推动检察预防与行政主管部门自身预防的有机结合,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行业行政监管的优势互补,形成预防合力,实现监督和监管实效的最大化,体现了新形势下强化法律监督能力的内在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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