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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5日起 广州将向出租车乘客收取1元燃油附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18:33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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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广州11月1日电(陈冀、蓝岚)从11月15日起,广州市民每次乘坐出租车将要交
1元的燃油附加,这是广州市物价局今日出台的应对油价上涨、稳定出租行业的措施之一。

  除此之外,11月15日起,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向出租汽车司机正常收取承包费、综合服务费等费用中,每车须返还100-200元/月。该措施实行后,每辆出租汽车可减轻营运成本100元-200元/月。上述返还费用与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临时收取燃油附加同步实行,如燃油附加取消,则返还费用措施同时停止执行。

  另外,自7月1日起,广东省已停止向城市出租车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停止该项收费后,每辆出租汽车可减轻运营成本200元/月。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政府有关部门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近期内不得新增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广州市现行出租汽车里程租价2.60元/公里已是全国最高标准,起租价格7元/2.3公里也属较高标准,因此,通过调高出租汽车里程租价或起租价格的办法较难实行。为解决油价上涨造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上升的问题,广州市物价局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将从2005年11月15日零时起,在出租汽车运价外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每车次1元。

  广州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属临时措施,今后将视油价变动适时调整或取消。如当93号

汽油零售价格(不含清洁剂)低于2004年与2005年上半年平均价3.7元/升时,临时措施将会取消。当
国际油价
长时间高位运行时,将会考虑采取提高起租价等方式来替代出租汽车燃油附加的临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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