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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及外商投资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1日 17:53 发改委网站

  现阶段我国涉及外商投资的资本项目管理尚未全部放开,仍实行较严格的外汇管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资本项目下外资的进入和汇出,都需要经过必要的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
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等。

  涉及外商投资的外债管理的主要规定有:

  (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等;

  (2)《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等;

  (3)《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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