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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五大新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4:16 现代快报

  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法。这次证券法修改面极大,涉及证券法40%左右的条文。新的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交易的各项制度,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强化了证券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这次修改,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证券投资者有了“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券商客户间有了“防火墙”

  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证券市场有了“做空机制”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评误导可以获赔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新华社记者沈路涛、张旭东、田雨、张宗堂【财经专访】公司法修订之本

  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快报讯(记者周翀北京报道)新的公司法是如何体现与证券法的相互衔接,公司法修订秉承了何种宗旨和理念,在哪些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就上述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记者:公司法与证券法两法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是如何保持与证券法的修订相互衔接的?

  黄建初:公司法与证券法两法是相互衔接的,同时又有不同的调整范围。这次证券法与公司法同时修订、交付表决,可以说为两法的衔接和调整理顺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公司法修订中,已将有关股票和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交易和监管的规定,一并都纳入了证券法的调整范围。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公司法的修订过程中,对于是否还保留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存在不同意见,经研究,在兼顾资本市场发展与监管需要间也做出了平衡的制度安排。可以说,公司法与证券法保持了良好的相互衔接性。

  记者:此次公司法修改坚持了何种指导思想和原则?

  黄建初:这次公司法的修改,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决定精神作为统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了10多年来公司法施行的经验与教训,分析、研究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通行的公司法律规范,适时、适度地调整有关制度,使公司法能够更加适应建立现代企业的需要,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经济的

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记者:此次公司法修改取得的重大突破都具体体现在哪些条款上?

  黄建初:在公司设立方面,此次做了很多重大修改。此次公司法修改在进一步落实公司自治理念,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健全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等方面着墨颇多。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股东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新增了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安排。另外,还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如果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等。这次在公司法中还建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制度,即公司股东如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经征求各方意见认为,一人公司的制度安排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因此,修订草案中在允许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对其可能产生的弊端也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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