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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腐合作锁定700亿外逃赃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本报记者 雷帆 发自北京

  昨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六
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公约》的批准为封堵贪官外逃通道并追讨高达700亿元的赃款架设了一座桥梁。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00亿元,而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22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共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且《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中国一贯重视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公安部的消息称,从1993 年到2005 年1月,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配合,中国已先后将230多名外逃嫌疑人从30多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回国,也将从外国潜逃至中国的嫌疑人遣送回其本国。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等3人贪污挪用公款达4.83亿美元后潜逃美国,经过大量的外交努力,余振东于2004年被美国司法人员移交给中方。

  《第一财经日报》从美国驻华使馆获悉,美国财政部负责金融反恐和反金融犯罪的副部长斯图尔特·利维(StuartLevey)将于今日在北京就反洗钱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这个似乎巧合的事件也为反腐败领域的国际合作增添了注脚。

  《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10月12日,已有34个国家批准《公约》。

  《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12月9日是联合国的“世界反腐日”。

  《公约》第六十六条涉及“争端的解决”,其中第二款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缔约国对于本《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任何争端,在合理时间内不能通过谈判解决的,应当按其中一方请求交付仲裁。如果自请求交付仲裁之日起六个月内这些缔约国不能就仲裁安排达成协议,则其中任何一方均可以依照《国际法院规约》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已经签署《公约》的很多国家都选择在签署或者批准《公约》时附加保留条款。

  根据联合国毒品和犯罪办公室网站的信息,截至今年10月12日,已有34个国家批准《公约》。虽然已经有133个国家签署《公约》,但美国、日本、英国、德国、俄罗斯等许多大国都还尚未正式批准,这其中也包括由于

赖昌星案备受中国关注的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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