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原《公司法》中几乎所有条款都有所修改,在今天的发布会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表示,这些修改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同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
第一,修订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包括较大幅度地下调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其依法加以规范;等等。这些修改和补充,为公司设立提供了制度上的便利,有利于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
##正文
在修订的《公司法》中,首次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这一变化,包括社会各界以及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讨论时都有很多不同意见,最终得以写入公司法修正案,对于这一点,安建表示,《公司法修正案》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5项风险防范制度,比其他国家更为严格,可以防范可能产生的弊端。
##同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安建
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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