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香港10月27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并于27日决定将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据香港特区政府的消息,香港特区政府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实施“外国央行法”。
“外国央行法”旨在保护外国中央银行财产,使其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裁决的法律程序所规限。为外国中央银行提供保护属外交事务,因此由中央人民政府以制定全
国性法律的方式处理。
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说:“我们对‘外国央行法’获通过表示欢迎。该法律在香港实施后,会为在香港的外国中央银行财产提供明确的法律保护,使香港在这方面与国际做法一致,并可鼓励外国中央银行继续把资产存放在香港,有利于维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发言人说:“我们倾向通过本地立法在香港实施‘外国央行法’,对该法律作出必要的变更及适应化,以配合本地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按照《基本法》第十八条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把“外国央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全国性法律只有列于《基本法》附件三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于《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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