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公司法 首次允许开办1人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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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20:0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 (记者 周而捷 孟娜) 中国最高立法机关27日表决通过了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另外,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投资或者法人投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小部分立法者在之前的审议中对在中国设立“一人公司”提出过反对,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单位研究指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接见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有的常委会委员曾经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等单位的调查指出,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应该可以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