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四审“公共利益”尚需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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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9:39 中国财经报 | |||||||||
本报实习记者 战雪雷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正对《物权法草案》四审稿进行审议,备受关注的“公共利益”界定在这一稿中尚无定论。作为民法典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涉及到对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关系到每人每户的切身利益。本报记者特别就物权法草案四审稿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国家、集体、个人享有平等保护权
国家、集体所有权依旧是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的重点。与草案三次审议稿相比,四次审议稿在“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补充了“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三稿中规定的“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改为“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段志义副教授认为,这两项改动体现了在法律上国家、集体、个人享有平等保护权,也从法律的角度上倡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贯彻了党关于“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要求,间接地表达了国家法律对私有财产实施保护的态度。 四次审议稿再次强调了国有资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明确规定对自然资源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将国家投资企业改为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土地问题依旧是焦点 中国地少人多,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土地流转迫切需要相关法律依据。结合我国国情,兼顾农村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住房的基本需要,四稿允许土地承包地经营权有条件地作抵押,但是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暂不改动,宅基地的抵押和转让将继续商讨。 四稿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但是,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尚无定论,我国居民最为关心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的问题并没有完全得到化解。 中国政法大学段志义副教授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如果使用广义的公共利益概念,难免会被某些人套用,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概念来侵犯私人财产。而使用狭义的公共利益概念,又比较容易出现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的情况。在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经济活动包含着复杂的混合利益。比如承包商借着道路改造对道路两边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混合到一起,类似的现象比比皆是。他说:“中国立法的特点偏重于粗线条。习惯上是在一个新法出台后,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很快颁布一个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则。如果在明年三月份之前,仍旧无法界定清楚公共利益,很可能采取这样的办法出台物权法。” 与三审审议稿相比,部分和群众利益相关问题得到明确。四审审议稿中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征拆个人不动产必须按国家规定补偿,关于小区物业产权也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出台还需再过第五关 我国宪法已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段志义副教授认为,宪法必须通过民法体现,而物权法是民法的基本法。物权法的颁布将确立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具体法律制度,减少私人生产投资的后顾之忧,保护私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德衡律师事务所廉恩臣律师认为,物权涉及物的所有、物的使用,经济交易的基础是物权。物权法的出台,将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为经济交易的安全建立了法律层面上的保障,比如公示制度、登记制度的确定。但是在廉律师看来,四稿仍很粗糙。他说:“法律制度不必完美,但是一定要完善,在操作上具有可行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振瀛表示,物权法涉及国家根本经济制度,关系到全国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出台该法需要非常谨慎。 据与会专家透露,四稿审议之后,草案还将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后进入五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