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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外国央行财产将获得司法豁免 并适用于港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9:4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 齐彬)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也将在香港和澳门实施。

  这部法律规定,中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
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

  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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