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审计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加强对救灾款物的监管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17:23 审计署网站 | |||||||||
来源: 浙江省审计厅 今年6至9月,浙江省遭受了6·18洪涝,5号海棠、9号麦莎、13号泰利和15号卡努4个强台风的袭击,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中央和省政府分批安排下拨了大量救灾资金到受灾严重的地区。与此同时,社会各界纷纷捐款捐物支援灾区。为进一步加强对救灾款物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日前,浙江省民政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联
一、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各地安排救灾款物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使用救灾资金和物资。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向无灾地区拨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提取周转金;不得用于扶贫支出;不得用于和生活安排无关的其他任何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救灾款物重点发放和用于重灾区和重点户。 二、建档立册,专帐管理。 各地在接收救灾款物时,要做到专人负责,专帐管理,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做到账目公开、发放对象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发放程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制度规范,检查到位 。要严格执行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基层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解决基层救灾资金到位慢、拖欠和挤占、截留与挪用等问题。 四、加强审计,强化监督 。各地审计部门要及时对民政、财政、乡镇、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接收和拨付救灾款物的情况进行审计,重点是审计救灾款物收支帐目是否清楚,使用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情况。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决不手软。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查处。要严肃救灾资金的管理纪律,对挪用、贪污、私分等违反救灾款物使用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浙江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将适时对各地救灾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