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徐林) 以往,有关部门向省人大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只需提交相关建议书,今后这一“简单”的做法将全面改观。昨日记者获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广东省法规草案指引若干规定(试行)》,今后有关部门在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必须在建议书后附送法规草案稿,否则不予考虑立法。而制订法规草案指引的做法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介绍,《若干规定》主要对立法的四个环节进行规范。首先,有关部门在提出年度立法计划项目时,应同时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建议书应附送法规草案稿,明确报送省政府的时间。凡是没有法规草案稿或者未明确报送省政府时间的项目,一律不列入当年立法计划新制订项目。其次,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报送法规草案送审稿时,应当同时向省政府法制办报送法规草案送审稿指引。
第三,省政府通过法规草案后,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时,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草案指引。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直接起草的法规草案,也应当同时附上法规草案指引。第四,省人大法制委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时,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的,或者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集中的意见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主要内容的审议意见未采纳的,应在修改的条款后附上修改稿审议说明,阐明依据和理由。对于此点,省人大表示,一直以来广东都是这样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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