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富商被控诈骗银行9亿 涉嫌利用伪证占有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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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6:4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孙思娅) 46岁的香港人李培国,除曾是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外,还身兼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之职。昨天记者获悉,此人所持价值9亿余元的70%奔德公司股权,是其涉嫌诈骗北京某银行所得。市检一分院已以诈骗罪对李培国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同时以职务侵占罪指控他将奔德公司近2000万元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
公诉书指控,1999年3月,作为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李培国,在没有与北京某银行达成转让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70%股权意向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公章、虚假的转让协议书,以及非法的《授权委托书》、《转委托书》(此两“书”为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被判死刑案中,辩护律师张建中为减轻霍海音刑事责任所作伪证),代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虚假的股权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在骗取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后,李培国又以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占有了北京某银行在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的70%股权(价值人民币9.52亿元)。 检察机关还指控李培国于1996年5月和12月利用担任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公司1126.9万元和870万元资金转入他在辽宁省证券公司大连证券业务部设立的个人账户中非法占有。 新闻背景 银行行长霍海音被判死刑律师张建中伪造证据入狱 2002年12月10日,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被市一中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死刑,其涉案金额高达30亿元。 2003年12月9日,霍海音的辩护律师张建中被市一中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法院查明,1998年6月,曾是“北京十佳律师”的张建中担任霍海音律师后,使用霍海音在羁押期间签署的时间倒签为被羁押前的《授权委托书》的授权,与香港富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李培国签订《转委托书》,将霍海音处理“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的授权转委托给李培国,企图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李培国随后利用这两份“委托书”非法占有银行股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