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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新政催动非公经济境外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3:21 第一财经日报

  困扰非公经济发展的融资问题有了新的解决渠道。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3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SPC)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在中国这样一个有极高储蓄率和投资率的国家,长期以来,资金匮乏竟然是阻碍非公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浙江省目前存在一大批已有一定经济规模、年净利润在1500万元以上的非公企业,但由于资金短缺,产业规模和经营业绩难以得到进一步提升。为了筹措资金,企业不惜通过各种渠道(包括正规和非正规的)吸引投资者和借款人。其中,境外融资与吸收创投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因国家政策所限,非公经济的境外融资之路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相应的资金进出也未列入国家的统计口径。

  此次外汇局主推新政的用意,正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规范非公经济境外融资模式,扶持境内高新技术产业和创业投资行业的发展,为上述企业在国际

资本市场融通后续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提供便利渠道。

  现有的案例也支持这一论点:民营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股市创业板上市,只用88天;从创业板成功升级到全美

证券交易所,只用50天。10月13日,陕西杨凌博迪森生物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展示了其从默默无闻到在美国成功上市融资的经验。幕后运作者——美国纽约国际集团表示:他们的在华业务主要是为中国中小企业提供境外融资服务,要求企业的最低净利润必须在1500万元以上,而目前在国内发达地区——
长三角
和珠三角类似的非公企业相当多,因而这一市场的发展前景十分乐观。估计《通知》在11月1日正式实行以后,许多非公中小企业将会与纽约国际集团这样的中介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当然,《通知》也关注到了一些可能会影响我国资本项目开放和资本外逃的问题。如《通知》要求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须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调回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所得利润、红利等收入亦应于取得之日起180天内调回境内。这两点对于那些以融资为名,行资本外逃之实的不法分子构成了不小的威慑力。

  同时,《通知》还规定了利润或红利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用于境内企业的发展壮大。这对于扩大非公企业用汇自主权,加快资本账户的开放具有重要的意义。

  俗话说:“人无完人,金无足赤”,一项政策的出台不可能兼顾所有方面,况且经济形势的发展每每出人意料。首先,新《通知》实施的同时,年初颁布的《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和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告废止。但是并未进一步提出相应的促进外资创投的政策,尤其是在目前境外创投在境内几乎处于停滞的状态下,实施有力的措施刺激创投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通知》还存在一些技术上的难题,如《通知》规定企业必须提供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的要求,但在内地公民的境外注册公司首批外汇资金的来源举证上,显然存在不明朗的地方。此外,内地企业日后要到境外融资,须先向外汇局办理登记,但对于是否需要取得商务部的批文却未得明示。

  最后,《通知》的实施存在一定的时滞效应。新政策实施的效果最快也要到明年才能出现,从外汇局披露的时间表来看,非公企业在完成相关的审批和备案程序之后,到香港上市最快也是在明年第二季度了,届时可能又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所以,有关部门还需要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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