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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法律地位将明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 02:39 第一财经日报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成员都是来自企业和员工的代表,这就使它具有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两种角色,这与受托人应该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相违背

  本报记者 冉学东 发自北京

  浦发银行(600000.SH)一位高层最近透露,该行正在受高层委托起草《企业年金理事会
管理指引》,为企业内部设立的年金理事会的管理和运营提供指导。

  “肥水不流外人田”,这可以说是目前设立了企业年金的企业的普遍心态,他们都在企业内部设立年金理事会作为委托人来自己管理年金。

  但是在成熟市场国家,企业年金都是委托社会机构来管理。在今年出台的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金融机构名单中,没有这些理事会的名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专家告诉《第一财经日报》,几家电力公司现在都在企业内部成立了年金理事会,他们这次在评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名单的时候,也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游说希望能够成为合法的受托人,最后没批准。

  那么,许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在公司内部设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将何去何从?它未来的定位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发牌运营企业年金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什么关系?这是一个困扰业界的热门话题。

  上述浦发银行高层说,在起草这个文件时,主要遵守了“明确地位、解决问题、顺利过渡”的原则。

  首先,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去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该是受托人的角色,大型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理事会有这种需求,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必须给它一个合法地位。

  其次,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目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他机构要帮它解决问题,比如控制风险等。

  第三,要让它顺利过渡。现在企业都愿意以内部设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但将来企业年金计划肯定还是要通过市场化的受托机构管理的。一些大企业有自己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存在这个理事会和企业是什么关系,能否成为独立法人的问题。

  理事会的成员都是来自企业和员工的代表,这就使它具有了委托人和管理人的两种角色,这与受托人应该具有独立性的原则相违背。

  由于我国《信托法》不支持二次信托,企业内部的年金理事会也不能再次寻找受托人。

  上述专家认为,企业要设立年金总要有一个相应机构,企业内部肯定要有代表雇主、雇员和各个方面的机构来管这个事。如果这个机构作为自己内部管理年金的机构,也是可以存在的。如果这个企业是大企业,其设立的年金理事会要完全履行受托人的职能,受托别的企业的年金,那就必须有监管部门发的牌照。

  他认为,这个机构可以从企业独立出来,成为社会机构,作为受托人来管理别的企业的年金。如果企业不大,那就选择账户管理人、受托人这样的市场机构。

  但他也强调:“我觉得这种情况只能在一定期限和限度内,从发展趋势来看,我不赞成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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