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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以特殊目的公司形式 境内居民可境外融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5:48 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 国家外汇管理局23日消息称,外汇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
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

  《通知》明确了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业务的登记管理程序,只要特殊目的公司按规定办理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其返程投资企业就可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相关手续,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资金流出入等业务活动。境内企业也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

  《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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