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 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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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3:40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记者 杜文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3日分组审议公司法修订草案,与会者普遍认为,草案有利于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和谐发展。 保护公司职工切身利益
22日,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工会代表职工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职工工资优先偿还等,成为审议焦点。 23日的分组审议中,列席会议的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艳说,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保障。对于职工工资优先偿还问题,杨兴富委员认为,这为破产法的修改奠定了基础。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南相福提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既应包括破产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包括应划入社会保险基本账户部分,否则有可能导致社保制度的混乱。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依照草案,上市公司既设立监事会又设独立董事,有人提出监督的成本太高了。成思危副委员长说,监事会主要是代表大股东和职工来监督管理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则是维护公众投资者的权益,二者作用不同。 李明豫委员说,我国尚未形成一支独立董事的队伍,也缺乏对独立董事的专门培训,有些独立董事不知如何履行职责,成为“花瓶”董事,这些问题亟待解决。 依照草案,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江必新提出,股东大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重有轻,如果一律都无效,有可能影响交易安全。他建议,凡是属于重大明显违法的,认定为无效;一般违法的,可视为可撤销的行为,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最新草案为企业发展创造了便利条件。比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这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实践中很难操作,因此最新草案删去了这一条款。再比如,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说,这将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