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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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13:37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立法关注百姓“菜篮子”(聚焦审议) 本报记者 裴智勇 消费者可直接向批发市场要赔偿
生产企业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保鲜剂使用不合格最高罚3万元 首次提请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农产品在包装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如果不合格,最高将受到3万元的罚款。草案明确,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企业须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违者最高可罚5000元。草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农产品生产记录应记载的事项: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和停用日期、用法、用量;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或者捕捞日期。这一记录被要求保存2年。草案规定,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要求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草案还规定:伪造或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