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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单位在任负责人将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39 北京晨报

  新华社电 单位负责人在任,要接受审计机关对其的经济责任审计。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满或者任期内因故不再担任原职务的,应当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对于在届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可以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审议组成人员认为,审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也要按照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在最后的《条例》修改定稿中,此条意见被吸纳进草案,并最终获得通过。 (屈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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