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物权法草案进入四审程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9:0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吴坤 备受关注的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截至8月20日,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也就草案提出了意见。

  多数人认为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应给予肯定;同时,由于草案的内容涉
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不少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好,在10月22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征求的意见给予全面回应。

  

物权法草案三审稿24个关注焦点:

  进一步体现我国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

  删去关于会所的规定

  法律禁止转让的财产不能出质

  自然资源所有权仍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完善业主提起诉讼的有关规定

  留置动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不增加有关空域岛屿的规定

  删去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担保财产折价或者变卖应参考市场价格

  将国家投资企业改为国家出资企业

  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

  对物权主体的规定不作改动

  城镇集体所有权改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也应拍卖或招标

  增加规定物权的排他性性质

  对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暂不改动

  增加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条件抵押

  没有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公证

  对绿地道路及

物业管理用房分别规定

  明确动产抵押的办理部门

  不再恢复关于典权的规定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981,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