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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原乳应亮明身份 生产企业须到质监部门备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8:5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 (记者 王屹立) “听说10月15日以后生产的液态奶,如果使用复原乳,就要在包装上标出,怎么不见有这样的标识呢?”10月20日,在省会郑州一超市,一位选购牛奶的消费者不解地问。

  省质监局监督处处长隋喆介绍说,所有在液态奶生产加工中使用复原乳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备案,未经备案不得生产。“自10月15日起,凡在灭
菌乳、酸牛乳等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复原乳的,必须在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展示面五分之一的高度醒目标注‘复原乳’,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注复原乳所占配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产但未标注‘复原乳’的奶制品,允许销售到200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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