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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将部分贸易贷款纳入外债管理范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4:00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禹刚 发自北京

  短期外债首次超过中长期外债的事实,震动了监管当局。上周五外汇局表示,将部分贸易信贷纳入外债管理范围,以加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的管理,防范短期外债资金过度流入形成潜在的风险。

  根据新规,外汇局将规范贸易信贷中进口项下的延期付款,对延期一定时间或者一定金额以上的进口付款,将纳入外债登记管理,并对以上延期付款进行额度控制,按企业上年度进口总额的10%核定额度。

  我国外债规模中,短债比例不断提高,贸易融资是重要原因之一,部分企业不受约束通过进口延期付款形式进行境外融资,给我国外债管理带来隐患。而以往对贸易信贷的管理尚未到位。

  北师大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钟伟就对本报记者表示,之前的监管统计方法“低估了短期外债的压力”。

  外汇局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6月末,占外债总余额53.1%的短期外债高达1413.5亿美元,其中贸易信贷余额为755亿美元。

  外汇局还对特殊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管理进一步进行规范:外方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标准进行办理;而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投注差”(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原则借用外债。

  专家分析,此前对投资租赁等特殊外商投资性公司举借外债,监管部门缺乏明确的规定,而之前有关“投注差”的规定,也未对“投”与“注”相等或“无投资总额”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细化,这类企业无法对外借款,“新规定实际上为他们打开了一条路。”

  此外,新规还对境外担保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此类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二是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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