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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读物权法:实践良法之治的一大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2:57 第一财经日报

  至淇

  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一次审议了物权法(草案)。此前,这部“关系重大”的法律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三次讨论审议(三读)。

    不寻常的“四读”

  纵观此次物权法立法的不同寻常,或许不仅在于这部法律本身所调整的利益关系的重大;更为引人瞩目的是——时至今日,物权法(草案)已经“四读”。

  对于中国立法程序稍有了解的人会发现,根据《立法法》第27条的规定,中国通常的法律案审议程序是在常务委员会三读后就会交付最后表决,意见比较统一的法律草案也可在一读或二读后即交付表决;《立法法》第38条的规定说,只有当法律案在人大常委会三读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才由委员长会议提出,并经一定程序后,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稍作回顾,我们不难发现,不少重要法律通常只是“走完”三读,有一些甚至在一读和二读程序后即获通过。当然,其中的大部分法律存在的分歧可能确不如物权法这么大,不过,同时应当注意到,此前不少法律草案可能是因为没有采取类似于此次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部分不同意见没有机会表达;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这次的公开征集意见,使我们有机会听到民法方面的权威学者即使在草案在三读以后,依然存在许多重要的不同意见。

  而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最新发布的消息也显示了草案公布的重大价值,消息说:“自7月10日至8月20日,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提出了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消息说,四读的草案文本正是在归纳各方面意见(包括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倾听民意

  尽管在草案公布之初,许多人表达了这样的担心,即普通公民由于专业知识的不具备,不可避免地将导致他们在发言能力上的不足,但是上述数字显示,不仅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法制办已经全面地参与了讨论(最终形成了书面的意见),而且普通公民也积极参与了这个过程。与此同时,许多职业法律人士也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发表了意见,如,个人主页、学术期刊以及公共传媒,从而使得此次公开征集意见的成果,总体而言没有“流于形式”。

  回望整个物权法立法进程,从2002年12月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开始,时间已经过去了近三年时间。在整个过程中,草案的内容在许多方面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尽管很难说,所有的变更在法理上都是科学和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些变更不仅在形式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且这种变更在实质上也较好体现了社会各领域公民和法人所表达出来的利益。所以此次立法的整个进程就不仅具有了重大的象征性,同时也蕴涵了巨大的宪政意义。

  一个例证是,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的文字表述按照尽可能通俗易懂的要求进一步作了修改,并对公示、相邻关系、共有等增加了名词解释。尽管,此前部分法律专家并不支持在法律条文方面追求“通俗化”,认为从法律自身的内在逻辑和独特性质出发,这种追求没有必要,而且不可能。但是立法机关还是对普通公民的呼声做出了积极的回应。

  事实上,仅就立法机关对一项关乎普通公民切身利益的立法——物权法——所表达的意见,进行积极响应本身即已具有了实质性的意蕴。正如吴邦国委员长在审议会议上所言,走群众路线,是立法透明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举措。尽管表达的语词不同,但是不能否认的是,这(群众路线)正是立法的性质所决定的,因而也是必需的。因为,全体公民的意志体现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权力(包括立法权)的唯一合法来源,这也是《宪法》所表明的含义。

    实践良法之治

  “四读”已经结束,在过去的这段时间内,我们欣喜地看到了在立法的过程中,有了很多重大的进步,物权法也几乎会在2006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决。因此,现在必须思考的两个问题是,常委会的委员们和其他全国

人大代表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专业方面的能力,来了解和分析目前法人和公民们所表达出来的各种观点和诉求。研究和过去的实际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表明,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很难做出肯定的回答。

  同时,基于进行公开征集意见所付出的巨大社会、经济成本,并且考虑到相关机关的人力所限,如果过多采取这种方式,我们很难相信每一种意见都能得到很好的处理。因此,我们不能,也不应当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的立法草案都在全国范围征集意见。一个可能(一定意义上,也是必须)的选择是,遵照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发挥全国人大和各级地方人大代表在公民中的广泛代表性,通过人大代表来倾听民意,并在立法会议上进行表达。但现在的问题是,由于目前人大代表的非专职性,使得绝大多数代表们只能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外,履行他们作为代表的职责。

  提出这两个问题,我们并不是苛求立刻做出改变。毫无疑问,这个过程应当与其他所有重大的改革一样,稳步渐进地推进。事实上,值得欣喜的是,全国人大已经在提高代表和委员参政议政能力方面做出了很多的努力。

  “有产者有恒心”是西方人的表达,中国人的表达是“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而当前正在全国广泛地讨论物权法,正是努力构建一个能够带来确定性预期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立法行动——保证每个人都有“产”有“鞋”,而且使之不受侵害。同时,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也雄辩地证明,正是对于产权的清晰界定和有力保护,为我们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更多财富的创造得以可能。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正在制定中的物权法将为我们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提供一项足以信赖的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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