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四审稿回应十大焦点 拟举行专门论证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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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 02:34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赵杰 发自北京 11543条意见、全国人大四次审议、聚焦十大问题……于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面向全社会征集意见的物权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以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性成为社会焦点。22日下午举行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四审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或删改、或增加、或进一步研究……
十大问题成焦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列出了对物权法草案十大问题(见表格)的修改建议,其中有建议增加或删除的,也有建议维持草案规定不变的,还有部分内容“拟进一步研究”,甚至专门召开论证会。 关于征收、征用等问题,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而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一度引起各界极大争论,胡康生说,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另外,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十七条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此次也被提出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采纳、或维持原状、或未涉及…… 学者意见各有回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梁慧星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王利明等人都认为,对于物权性质的表述中“应增加排他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具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这一点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在什么地方?就在物权的排他性。”梁慧星说。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胡康生说。 梁慧星还提出:“建议恢复第二次审议稿‘第十五章典权’”。但法律委员会认为,我国传统的典权目的除融资外,主要是为保留祖产祖业。现在,如果保留典权,主要目的是为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资金,可以通过不动产抵押、出租、约定买回等方式解决,规定典权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建议不再恢复原草案关于典权的规定。 北京大学民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副会长尹田在参与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一直给予较大关注。对于该问题,此次会议没有涉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