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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对菜篮子立法规范 伪造绿色标志罚10万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7:20 新闻晚报

  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作,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于此,草案明确,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确保公众知情权的思想在草案中得到体现。草案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定期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根据草案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标志将可罚3万至10万元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可以申请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

  草案明确,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其他产品冒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

  6种农产品将被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表示,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性抽查。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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