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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16:07 南方日报

  收到群众意见万余件,物权法草案昨迎来第四次审议

  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11543件群众意见;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
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也提出不少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三个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法学专家的意见……

  昨日,物权法草案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在这份草案“社会征求意见稿”中,群众提出的许多意见都得以吸纳,诸多与群众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也进一步明确。

  物权法草案五点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昨日下午就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就物权法草案的五个问题作出说明:

  物权主体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条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如何规定物权主体,一直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不一致,实践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作为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中关于物权主体的规定不再改动。

  物权性质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条第三款)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房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对此,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宅基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在目前条件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似不宜放开。因此,建议对这一款的规定暂不作改动,拟进一步听取意见后,再作研究考虑。

  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必须办理公证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为了便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只需一道手续,并且逐步实行统一登记,草案对此已经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按照标的收费。不动产登记前是否办理公证,可以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办理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不仅不便民,还会增加群众负担。因此,不宜规定不动产登记前必须经过公证。

  关于典权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我国传统的典权,目的除融资外,主要是为保留祖产祖业。现在,如果保留典权,主要目的是为融资。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需要资金,可以通过不动产抵押、出租、约定买回等方式解决,规定典权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建议不再恢复原草案关于典权的规定。

  草案亮点

  城镇集体所有财产 归属未作具体规定

  [草案曾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对此,有人提出,应具体规定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有人建议改为“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有人建议改为“属于出资人所有”。有人认为,城镇集体企业经过改制基本上已不存在,可以不作规定。

  建议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小区绿地会所车库归谁

  [鉴于车库无论是购买还是承租,都有合同约定,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建议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由于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所,因此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删去了有关会所归属的规定。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经占建筑物面积过半数或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可申请延期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使用权人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草案三次审议稿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主要的意见是:1.用地期限。有的建议延长为100年或者150年;有的建议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2.续期申请人。3.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有的认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

  建议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应合理补偿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建议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集体所有和共有是不同的。共有是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对一项财产享有权利,如两人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子女共同继承一栋房子等。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都有权要求分割共有财产。集体所有是公有制的一部分,集体的成员不能独自对集体财产行使权利,离开集体时不能要求分割集体财产。

  征收居民房屋应保障居住条件

  [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规定,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1.关于征收。建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关于征用。建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物权法对追赃不作规定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所有权人追回被盗、被抢财物问题作了规定。有的认为,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所有权人主要通过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缴后退回。在追赃过程中,如何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规定解决,物权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条中有关对被盗、被抢财物的规定。

  此外,修改后的物权法草案增加了保护社会团体财产的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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