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2日下午就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在特许物权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有: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取得用益物权,法律规定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依照其规定。”有的认为,上述规定不够明确,物权法应对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特许物权作出明确规定。有的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与土地使用权并列的用益物权,
物权法应对海域使用权作专章规定。有的认为,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法律已经对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权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物权法可以不作重复规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渔业养殖权,是自然人、法人重要的民事权利。考虑到有关法律已经对这些权利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这些权利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加以解决,物权法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即可。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海域使用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七条)“探矿权、采矿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渔业养殖权,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一百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