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国家所有权方面提4条修改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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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 15: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2日下午就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在国家所有权方面的修改建议有四条: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的提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草案应进一步反映和体现我国社会主
义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补充修改为:“国家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条)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有的提出,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行使。有的提出,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实际上有不少是由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应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也有权代表国家具体行使国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重大事项有决定权与监督权,具体执行则是国务院的职责。现行有关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海域、矿产资源、草原和水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行使所有权可以包括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所有权。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这一条以不作改动为宜。(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四条) (三)有的提出,应当在国家所有权中增加空域、岛屿的规定。有的提出,增加航道、频道的规定。有的提出,增加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规定等。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是否增加这些规定,还有不同意见;物权的客体很多,物权法难以列全;草案所列举的几项内容是依据宪法和现行有关法律关于自然资源的规定作出的,建议不作改动。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对此,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容易理解为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投资的企业还包括国家参股企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其投资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益,比较确切。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