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律委员会:物权法草案修改应坚持三原则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 15: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2日下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汇报说,多数人认为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得比较好,给予肯定;同时,由于草案的内容涉及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在不少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好,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认为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草案应当突出对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的保护,不能强调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的认为,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按先个人、再集体、再国家来设计法律保护制度。法律委员会经对各种意见进行研究,认为:对草案作修改,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 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在征求意见中,有的提出,物权法要与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既要有稳定性,又要有适当的前瞻性。有的提出,物权法关系各个阶层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尽可能规定得具体一些、通俗一些,力求让群众看得懂、能掌握。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草案作修改,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同时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征收、征用、拆迁等,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生活又需要作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缺乏实践经验,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修改。关于通俗化的问题,为了准确规定物权法律制度,需要使用民事法律通用的一些专门用语,但要尽可能规定得通俗易懂,并作一些必要的名词解释。 三是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在征求意见中,有的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草案中有些规定属于行政法、刑法调整的内容,可以删去。有的认为,物权法不能回避公法,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是社会转型时期对法律的需求。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以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是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