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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维修金有望立法管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0:25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电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表示,由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制订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有望年底出台。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部、财政部拟订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这位负责人说,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研究决定,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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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修资金可以购买国债

  据新华社北京电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正在征求意见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与1998年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相比,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管理模式,回答了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问题,并明确了增值的归属。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原则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原则,即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统一归集,是指拥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住房,其区分所有的全体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

  专户储存,是指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以方便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改造,不得挪做它用;

  所有人决策,是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和代收代管等重大事项均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

  政府监督,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

  不少业主对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由政府部门审批、程序复杂、使用不便捷等问题意见较大,要求《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了原则规定,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并从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出发,明确了不同情况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特别程序和禁止使用维修资金的各种情形。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模式

  各地现行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模式不一,有的由资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代管,有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有的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代管,有的由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有的由业主委员会管理。

  管理模式过多易引发资金管理的混乱,增大资金被挪用的可能,增加资金监管难度。

  在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之间形成共同意志的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一个代收代管单位,我们考虑,政府主管部门相对于企业而言,具有最强的公信力,可以由其代收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应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自我管理的方式来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事宜。

  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

  如何实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闲置时的保值增值,并明确增值的归属,对于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这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非常重要。

  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保证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业主大会成立后,代管单位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一级市场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同时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存储或者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三问“维修资金”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20日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接受了新华社记者的专访。

  问:我国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状况如何?

  答:目前,各地基本上都按照要求建立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不少城市的资金归集量较大,如上海市截至2003年底归集约200亿元,沈阳市截至2004年8月归集约20.5亿元。

  但是,执行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有:一些地方只对商品房或只对房改房建立了专项维修资金制度,资金的归集面较小、归集率较低;各地在缴存主体、缴存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资金管理模式不统一;有的地方资金管理不规范,存在挪用和违规使用情况;使用程序繁琐,资金使用量小,作用发挥不明显。

  问:为什么非住宅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答:在《办法》制定过程中,一些意见认为,非住宅也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办法》相应改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我们认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产权多元化条件下,为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及更新、改造问题而存在的,而非住宅一方面单一产权人的情况较多,另一方面,多个产权人共同应对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也比较强,没有必要强制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办法》将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范围仅限定于多产权的住房。

  问:为什么说《办法》旨在维护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答:小区一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多个相关业主区分所有,在发生维修或更新改造事项时容易出现资金归集上的困难,从而影响到对损害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因此,建立经常性的保障资金,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时得到维修和更新改造,事关住宅和住宅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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