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金融开放互利共赢战略 ——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评论之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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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08:38 金融时报 | |||||||||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建议》指出:“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我们要继续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这一论断,不仅指出在“十一五”期间,我们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而且要求对外开放的水平也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做到互利共赢。
按照这一要求,对照我国金融业当前的对外开放情况,我们面临相当繁重的任务。作为对外开放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金融业对外开放取得了巨大成就。表现在数量上,就是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不断增加,外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外资金融资产占整个社会金融资产的比例不断提高。以银行业为例,到去年10月,外资银行在华设立代表处223家,营业性机构223家,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约比2001年增长12倍。表现在质量上,金融类外资目前已渗透到了核心金融业务部分,不仅可以开展人民币业务,投资A股股票市场,还可以发行人民币债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然而,从整体水平上来说,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程度依然要低于全社会的水平,与十六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要求有相当大的距离。为了缩短这一距离,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的要求,“十一五”期间,金融业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金融业要增强自身的实力,迎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挑战。市场经济下的企业竞争,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自身实力不强,在竞争中就不可能占有对等或有利的地位,更谈不上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和《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要求,我国将逐渐开放金融市场直至完全开放;同时,按照对等的原则,我国金融业也能够进入其它WTO缔约国的金融市场并享受该国资本的同等待遇。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业在许多方面还未具备大举进军他国的能力,所以,实施“走出去”受到严峻的挑战。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开放金融服务市场,我国的金融业将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提高我国金融综合竞争力是必然的选择。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实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金融企业的规模,但更为主要的是改善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后一个方面的问题更为重要。在改善金融企业治理结构方面,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将大有可为:我们可以通过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花钱买机制”;可以通过向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学习,构建适合中国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可以通过中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逼迫”中资金融企业改善治理结构;更可以主动走出国门,利用国外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构建中国金融企业合理的治理结构。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只有通过实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中国的金融业才能提高自身的实力。 要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水平,为金融企业改革开放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使中外资金融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竞争,实现互利共赢。 金融企业应当充分利用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与中国的企业紧密结合,共同实施“走出去”战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强大,可以预见,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现身于世界经济舞台。中国的金融企业应该充分把握这一历史机遇,发挥自身传统优势,与中国的企业紧密配合,在世界经济的范围内,发展自己,壮大实力。这样的金融对外开放,才是真正的双向开放,才能收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作者:本报评论员 (来源:金融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