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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取教训 以利再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 19:00 人民银行网站

  ——在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上的讲话(周小川2005年10月20日)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参加本次“中国债券市场发展高峰会”。今天我主要谈一下中国的公司债发展问题,并对过去的经验教训做一个简单的回顾。公司债涵盖了企业债等若干债券,其市场发展一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过去,我们在企业债市场发展问题上犯了不少错误,导致公司债市场发展极度低迷、尚未崛起。与我国发展较快的其他金融工具相比,尤其是在我国储蓄率较高、广义货币(M2)占GDP比例较大的背景下,我国公司债发展较慢,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发挥
的作用确实相当有限。同时,公司债市场发展滞后,还使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很不合理,整个金融体系隐含了相当大的风险,很可能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当然,过去我们所经历的挫折和失误也有其时代背景,当时我们处在经济转轨的早期,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重,市场经济的思维、环境都还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所以,回顾历史,我们并不是要追究谁做得不对,而是要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扩大直接融资,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积极拓展债券市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我们只有对过去存在的问题、犯过的错误有了深刻的认识,理出了清晰的分析主线,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才能真正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一、过去我国发展企业债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的企业债市场发展早期,即从80年代末到90年代上半期,可以说犯了一系列比较严重的错误,这些错误导致后来在市场的发展建设上“摔了跟头”,一蹶不振。对此,我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我想列出“一打”(十二点)失误:1、对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发行企业的个数等进行计划分配,而不是遵照市场经济规律决定企业债的发行。比如,企业债的发行额度是由政府逐级分配的,国家分配到省一级,然后再逐级往下分配。2、在对企业债的发行额度进行行政分配时,往往按“济贫”原则,把企业债额度作为一种救济,分配给有困难、质量较差的企业。3、没有完善的债券信用评级制度,无法给投资者一个准确的风险程度考量。4、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可供分析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在当时市场环境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不到位,企业做账和外部

审计都不健全,能够提供的信息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当时也没有强调信息披露,没有强调投资者应对披露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后再确定投资决策。5、行政性定价和对价格限额的管制。这样的定价既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状况,也使债券的发行方和购买方无法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6、行政性要求企业发债必须要有银行担保。当然,这和前面所说的问题密切相关,既然债券发行是计划分配的、价格是管制的,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又是面对大量散户来发行,自然就需要银行担保。但问题是一旦银行进行了担保,这个产品就不是典型意义上的企业债了。7、债券发行面向散户,而不是像国际上公司债的做法——主要面向有分析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即QIB(合格的机构购买者)。散户往往缺乏足够的市场分析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也较差。8、没有建立有效的市场约束。市场机制能够对公司债的发行和交易产生自我约束作用,这种力量来自于投资者对产品的判断和选择。这就是说,应该是由市场决定哪些企业的债发得出去,哪些企业的债发不出去,价格应该怎样,违约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如果无法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就会导致我们把过多的约束力量集中在行政监管上,从而产生一系列的问题。与市场约束相对应,在交易机制上应该建立以OTC(柜台交易)为主的、能够衡量对手风险同时又在价格判断上有相当大的灵活性的交易模式。9、没有进行足够的投资者教育。很多投资者当时在很大程度上把企业债券当作储蓄产品的变种,一旦出现违约等问题,往往就找政府,并要求承销商兑付。10、缺少一个完善的《破产法》。目前的《破产法》不能够在企业违约的时候由“破产”这个最后的威慑手段来对其产生约束,债权人在《破产法》中的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正当保护。如果企业真正关闭破产了,起码这个企业的剩余资产是能够追究的。而我们目前的状况是,很多企业的剩余资产悄无声息地就消失了,一些发行企业不经过法定程序也无声无息地消失了。11、没有正确定位承销商的角色。过去在承销兑付方面计划色彩和行政干预也比较严重,承销商必须代管兑付,而且兑付不了还要承担责任。实际上,在公司债发行过程中,承销、代理销售、代行兑付的角色和承担债券兑付的角色责任上应当是完全不同的,是两个概念。对这些概念的混淆造成了很多后续的难题。12、在处理发行人违约问题上,行政干预更严重。对发行企业的违约行为通常不是通过市场约束原则来解决,而是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目的,通过行政干预,要求承销商后续发行。这样,发行企业的违约责任就转嫁给了承销商,并导致承销商陷入泥潭。当前一些证券公司出现问题,需要清盘或重组,都可以看到当年承担企业债违约所留下的历史包袱。

  二、对过去失误的分析主线

  上述一系列失误是相互关联的,我们不能零星地、孤立地去考虑,而应当有整体思维,从中抽出分析问题的线索。我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条主线来分析:一是思维主线。由于我国相当一段时期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经济生活中大量体现的是计划经济的思维。问题在萌芽时期之所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是因为我们自然而然地按照计划经济的思路去分析和解决问题。过去我们的一些做法,包括行政性的指标分配、价格管制、角色错误、信息披露缺乏,和对违约的处理等,都是计划经济思维,是不太了解市场经济及其环境,不了解市场经济下的做法和要求,研究的也不够,所做的努力也不足。当前看待这些问题时,我们就要尽量避免简单化,避免再重复计划经济的思路。二是逻辑主线。市场定位错误可能是我国企业债一系列错误的逻辑根源。应该说,公司债应当卖给QIB,因为QIB有较强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公司债发行往往比较快,手续简单。散户投资者由于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足,必然导致依赖政府,政府就可能转而要求银行担保;还可能由于定价能力缺乏,导致行政性定价;当散户投资者面对违约时,又没有正当手段自我保护,就会把责任推回给政府,而政府为避免社会不稳定,又会通过行政干预的办法强制承销商承担责任,由承销商续发兑付,由此导致一系列扭曲和更为严重的后果。如果我们是由QIB来投资公司债,也就不存在上述那些相关联的问题。由此,从逻辑主线上来看,投资者定位问题可能是最关键的。当然我们在新推出一个金融产品时,应该考虑尽可能丰富普通散户投资者的产品选择和投资渠道,但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产品都适合普通投资者,我们应该开发或者引进一些更适合散户投资的金融产品。比如,今后我们可能还会推出更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如果也对普通散户投资者放开,恐怕是很不合适的。从国际经验看,在发达国家,公司债主要面向QIB发行,绝大部分是在OTC市场(柜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并强调对手风险和交易价格自主决定。当然也有一小部分的小额高等级债券通过交易所市场交易,采取自动撮合方式交易。由于这样的公司债等级较高,所以违约风险很低。此外,交易所往往对公司债交易设有限额,只允许进行小额交易,所有大额交易都通过OTC实现。也就是说,公司债主要是采取OTC交易机制。以美国这样发达的债券市场为例,其90%的公司债是由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剩余10%是个人持有的。这些个人投资者往往还是很富有、性质上接近于机构投资者的个人,并且他们购买的也基本上是等级非常高的公司债。之所以也有很少一部分低等级公司债在个人手中,往往是购买后企业业绩下滑,债券等级下降的缘故。这样的局面就构成了以QIB和OTC为逻辑主线的公司债市场建设。如果违背这个基本逻辑的话,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三是环境主线。正如金融生态,公司债生存也需要有一个合适的生态环境,主要是指制度建设以及在制度方面的保障,包括好的法规(能够把公司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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