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戴颖 邹尧
2005年8月23日,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3号)和(第444号)令,2005年9月2日,《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正式对外颁布,并将分别于2005年11月1日和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直销行业结束了混乱无序的状态,步入了法制正轨。本刊特邀业界专家,就“直销条例”进行了讨论,无论各方意见是肯定
还是持有疑问,本刊都希望能透过不同的角度,不同的观点,从侧面反应出业界的不同声音。
讨论嘉宾:
罗正宇 经贸世界杂志社法律顾问,北京中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 涛 国内资深直销研究者
邸长兴 海外直销专家
主持人:戴颖 邹尧
“直销条例”潜规则
主持人:“直销条例”的意义是什么?
罗正宇: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定和直销行业在我国10多年的经验教训,经反复讨论、磋商、修改、补充,并广泛征求意见的《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终于出台了,直销行业终于名正言顺,理直气壮,有法可依了。
李涛:“条例”的出台,结束了长期以来规范直销和打击老鼠会传销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由于政策文件不能规定处罚措施,加之这种方式监管难度大、成本高,老鼠会传销成了水里的皮球,按下去,它浮上来,再按下去,它又浮上来,治理效果一直差强人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老百姓对此反应强烈。“条例”施行以后,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坚持一如既往的搞好专项整治行动,并且普法和宣传教育相结合,则市场环境就有望得到明显的改观,中国的直销业就可以与世界接轨了。这是可喜的事情。
主持人:如何看待政府日前出台的“直销条例”?
李涛:两个“条例”基本是延续并且“加固”了“1998年的禁传通知”和“455号”、“31号”等文件的老政策,把原来给十家转型企业规定的法定转型方案“放开”了!
现有“条例”主要体现了两个方面:一个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欺诈;一个是社会及政治层面,主要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安全等因素。根据这些立法目的,对老政策进行了重新“加固”。
“条例”的思路应该是,只有“加固” 原有政策,才能实现这些目的。
邸长兴:应该是说在意料之中。政府力排众议,顶住国内外直销公司、广大多层次直销企业和数以万计的直销员和以及国际社会的压力,强挺单层次直销,淡化多层次。表面上似乎是开放直销市场,实质上多层次被暂判“死缓”。
政府为何会有如此的“条例”出台呢?我的理解是,1998年之前,传销时代造成的社会动荡一直让政府心有余悸。所有条款都对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做了最大程度的抑制和限定,消除了可能造成的社会动乱的一切隐患。比如,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高门槛保证金以限制不规范的小企业进入;企业必须建立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直销员持证经营;严厉的违规惩罚性条款等。
同时,“条例”也充分考虑到了消费者的利益,就拿无因退货条款来说,“条例”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较长时间的无因退货期。在过去,常常发生直销员夸大产品功效的情况,误导在一时冲动的消费者买了低于预期品质的产品。“条例”规定了比较长的无因退货期,保证了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可以这么说,两部“条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是尽善尽美的,是一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完美法规。然而,对广大的直销公司和直销员来说,远不是期望得那样令人满意。
如此的“条例”,充其量也只能说是浓云密布的直销天空仅仅敞开一个小缝隙,透出一丝微弱的阳光而已,何时云开雾散,似乎来日方长。
罗正宇: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都有一个适应调整的过程。根据法律法规的功能特点只能去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解放生产力并不断修改补充完善,以待到法律法规与社会关系发展变成正比。
因此直销立法会逐步调整修改完善的适应直销行业的发展。
李涛:此外,我认为《禁止传销条例》中还突现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一款规定是否能够完全涵盖以消费为导向的多层次传销?倡导消费、建立消费网、促销少量产品是传销方式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不同于早期以大量销售为导向的传销方式;
第二个问题:传销商的业绩究竟是经营业绩还是这一款规定的“销售业绩”?或者哪个是主要的,哪个是次要的?传销是人的事业,开始的时候,工作分为推荐和促销、个人消费,以后逐渐会以经营组织网络为主,最大佣金也由此而来。这一点在奖金制度里也能反映出来,比如有级差奖金、领导奖金、组织奖金、管理奖金等。那么,“条例”规定的“销售业绩”是否能够准确完整的反映这一点?
“直销条例”的核心条款
主持人:“直销条例”的核心是什么呢?
邸长兴:通读《直销管理条例》,最强烈的感觉就是这是一部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的直销法规。所有的条款都是围绕着“社会必须稳定”这个中心思想而展开的。
第二个感觉便是两部法规均是“严”字当头,在每个条款的字里行间都渗透着一个“严”字,一切都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而似乎并没有太多顾及直销公司的利益。然而站到直销员的角度说,似乎根本让人感受不到这是在为直销界开放市场、是在为期盼多年的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们做一件天大的好事,反而,让他们感觉到有一种“别人给了一块糖,又被挨了一巴掌”的滋味。
罗正宇:从《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这两部法规来看,《直销管理条例》属于实体法的范畴,《禁止传销条例》属于程序法的范畴。实质的问题是允许单层次直销,禁止多层次直销。整个“条例”贯穿了两个指导思想,一个是“条例”内容要符合WTO的有关规定和我国的承诺;另一个是坚持从严监管。其核心内容是:明确了只能是单层次直销;直销员的酬金不能超过30%;信息披露制度。
主持人:“条例”在哪些方面是直销界不愿意看到的呢?
邸长兴:首先,2,0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注册资本金要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这个高标准的准入门槛,将众多的中小企业拒之门外,让那些积极准备进入直销界的众多公司的梦想成为了泡影。对他们来讲,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式,和1998年的形势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区别。直销大门对他们而言,不是打开了,而是关上了。
这对于企业来讲,的确是颇为头痛的难题。 对于拼打多年,指望永续收入的直销员来讲,他们如何忍心让自己多年的心血付之东流?
李涛:正如邸长兴所讲,“条例”实际上对直销企业的限制多过了开放,“条例”规定给直销企业“定制”的经营方案,将继续封闭直销市场。
直销条例的执行
主持人:两位都讲到了直销条例对于企业的诸多限制,那么“条例”在执行中会否有困难呢?
邸长兴:虽然说《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公司和直销员要求甚严,但是能否真正贯彻落实到企业和直销员,或者换句话说,企业和直销员能否真正按“条例”执行,本人还是持怀疑态度的。
主持人:难在哪些地方呢?
邸长兴:我认为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历来就有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习惯势力。就拿直销来说,政府过去也曾取缔过多层次直销,无论是地上,还是地下,其实多层次直销一直都没有真正停止过,只是在变相的生存着、运做着、发展着,否则就没有今天的立法基础和需求。
其次,一些条款在执行时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我刚才就说到过“多层次”和“团队计酬”的问题,这个条款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很难。目前95%的直销企业都是采用的“多层次”和“团队计酬”,政府如何保证现有的广大直销员能平稳过渡、不闹事、不动乱,也是我心中的疑惑。因此,我认为,直销企业在这个方面会拿出变相的调整或者返回擦边生存的方案。
再有,如何监督和管理企业以及直销员的执行情况也是非常困难的。尽管要求直销企业需要透明地披露信息,包括对推销员奖金的发放情况也要公开电脑系统接受检查,但是,内部奖励、海外奖励和五花八门的物质奖励就不一定好监督管理了。比如,一个直销员从企业拿了30%的直接奖金(钱),同时又在不同的时间获得了免费出国旅游、车、船等很多物质奖励,甚至在海外来个“堤内损失,堤外补”怎么办?这个方面如何实施监督,又如何判定是否违法呢?
此外,直销员需持证上岗的规定在实践中将难以确保执行下去,弄不好就是个花架子。
以上情况,将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如何把握尺度,是一个非常难的难题。
企业如何配合
主持人:“直销条例”更有利哪类直销企业的发展呢?
邸长兴:谁先获得牌照,谁先获益。这些企业不仅仅将垄断市场、还将垄断直销员。而且他们在得天独厚的环境中做好过度铺垫、打牢基础、待多层次直销大门打开的时候,他们仍然将是最先进入者。特别是那些听话的直销企业,不折不扣执行政府规定的企业必定最先赢得多层次直销的春天。
对于直销巨头公司来讲,他们的抉择是相对容易的,无论他们如何调整,他们都将是直接利益获得者,这从安利公司在1998年“禁传”后,安利公司在中国垄断式的发展就可以看到结果。尽管实施“店铺+推销员”的模式经营,获利反而超过从前。
然而,对于中小型直销企业来说,抉择将是痛苦而困难的。 是迎难而上,还是关门歇业?是像天狮一样背水一战移师海外、还是像老鼠一样转入地下操作?这将是考验一个企业智力、魄力和前瞻力的最佳时机。
主持人:中小企业如何发展?
邸长兴:中小企业如果要选择迎难而上,就要借助“团结”的力量。如果实力不够,资金不够的话,就需要横向和纵向地联合一切可能的力量。比如,同类型企业,合伙伴型企业,行业协会或组织等,与他们联合与合作,大家绑在一起干。“条例”中放开了的贸易权和分销权的条款对中小企业是有利的,如果自己没有生产基地或拳头产品,可以采用“拿来主义”,只要把别人的好产品的分销权拿过来,一样可以做得很好,这种分销在北美是很流行的做法。
如果实在无法和直销巨头公司抗衡,走海外路线未必不是一个好的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走向世界,走向海外,由国内跨国经营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和潮流。
我个人认为,关门歇业是不明智的,1998年和天狮实力不相上下的企业,关门歇业的,如今想重圆旧梦谈何容易,因为他们已经被远远地抛在后边。
中国直销的未来
主持人:如何看待中国直销的未来?
李涛: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禁传条例”没有像2000年“55号文”件那样采用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认定传销行为。众所周知,列举法可以把现在和过去出现的传销行为进行归纳整理,难以穷尽所有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而概括法就能把列举法没有相应的明确规定、不能“对号入座”的传销行为以及未来新出现的传销形式统统包括进来,比如“55号文件”就有这样的一条概括认定:“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者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的是为传销。”所以,理论上讲,“55号文件”是“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的。“禁传条例”单纯采用列举法只规定了三种传销行为,监管部门的灵活性小了,这一点立法者不会不清楚,因此,笔者大胆推断,是立法者“ 手下留情”了,或许是政府在为以后的多层次开放埋下伏笔。
直销真正的开放不会太远。
邸长兴:仔细阅读《直销管理条例》,会发现这个法规虽然限制了“奖金比例”和“团队计酬”,但是并没有明确禁止多层次直销。
看到这一点,我们还是应该乐观的。我敢说,好戏还在后头。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适当的时候,将会有一部专门针对多层次的法规出台,这是历史的趋势,是无法阻挡的。只不过是时间长短问题。而这个时间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直销公司表现、大众的意识观念的转变、市场的成熟度等因素,只要这些条件成熟,多层次直销法自然会脱颖而出,中国直销的天空自然会云开雾散!
罗正宇:直销立法是直销行业的春天到来了,直销行业能名正言顺、理直气壮做直销。告别了传销和直销鱼目混珠、真伪难辨的时代。直销立法遵守国际规则,兑现了对世贸组织的承诺,意味中国是一个讲诚信的国家。直销立法符合中国直销的国情,直销行业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直销立法也会随之修改补充,直销行业前途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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