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对规划“环评”的编制及其审批作出相关规定。
“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说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同时还应提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的审查意见。
“通知”指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省、市二级审查,由设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县级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设区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由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区市政府负责审批的规划,其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评单位负责编制;各设区市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通知附录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省政府审定。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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