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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堵截非法转让商标暗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10:46 南方日报

  严格核对印章和签字,明显不符需提供证明

  国家商标局堵截“非法转让商标”暗流

  “最近,国家商标局参考法院《司法建议书》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程序,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日前,中国知识产
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称,他最近应邀参加国家商标局“商标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时获悉了这一情况。

  出现“职业炒标人”

  据廖俊铭介绍,《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对于那些有预谋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的人,则存在可以利用现有商标转让程序的漏洞。据红徽事务所7月份进行的《关于非法转让他人注册商标的状况调查》资料显示,“中华”、“爱多”、“皇室”、“妻之友”、“少林”、“武当山”、“巴奇洛”、“托玛琳”等国内外商标曾遭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涉及商标数目多,范围大,引起了企业的关注及国家商标局的重视。

  据业内人士介绍,“非法转让商标”的现象一直时有发生,从事商标代理的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起源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和江浙地区,但与近年来发生的情况有所不同。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允许个人注册和受让商标以来,情况就严重多了。

  首先是出现了专事商标买卖的“职业炒标人”这一情况,当中有的人得知有人要买哪种商标后,就立即向商标局查询搜索,再联系注册该商标的企业进行洽谈。但当发现原企业已吊销或注销企业登记后,便顿生邪念,私刻公章将他人的商标卖掉,牟取不义之利。此外又相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非法现象:如有的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有的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有的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己另立的公司等。这些现象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有案例发生。

  司法建议商标局出招

  廖俊铭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20日向商标局发出了(2005)司建字第7号《司法建议书》。该院建议,商标局在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从能够确认转让注册商标系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真实情况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至少还应当在形式上对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原件、转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如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文件进行审查,只有这样,才能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

  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对《司法建议书》十分重视,邀请有关专家和法官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研究讨论,并决定从9月下旬起改进以往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商标局采取的这一措施,无疑可有效地遏制不法之徒以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进行非法转让或许可他人商标的情形,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或许可。

  本报记者 郭逸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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