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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颁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09:4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台建林 为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日前颁布《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须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物价部门批准;对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
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

  办法还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预收。其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按学期收费;高等学校按学年或学期收费。此外,民办学校对于学生退(转)学的,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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