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国内财经 > 正文
 

专家律师呼吁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监管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3日 14:51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向述王景

  近日,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召开的研讨会上,有专家律师建言:面对债务人社会信用低下和四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行为不时暴露的现状,应当加快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监管立法,使金融不良资产业务早些在优良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和监督机制下健康发展。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顾问们普遍认为,国外成熟市场法律制度中通常都有金融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或者不良金融资产处置特别法,中国处置不良资产的法律体系仍未建立起来,除一部行政法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外,存在立法层次不高、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处置主体职能和责任不够规范化、资产处置方向和目的与不良金融资产产生的原因和中国国情衔接不够和罚则不明确且针对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中国国有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管理,应当在市场化方向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形成的特殊历史背景,放宽市场参与者准入标准,充分吸引各方面主体参与,辅以税收政策,活跃交易、培育良性市场;合理规范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行为,为处置决策和交易操作行为提供依据;鼓励创新,在回收与法律条件间合理科学地分配风险。全面规范金融不良资产市场,应当尽快搭建有关金融不良资产剥离、收购、处置、监管、奖惩制度和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法律框架,从主体、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要素角度制定有中国特色的专门领域基本法。只有在相对健全的法律环境下,恰当、适度地对处置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建立真正的激励机制,才能营造理想的市场氛围,助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市场化。

  北京市律师协会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张弢律师介绍说,律师在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中的执业风险应当引起高度关注。当前,律师在处置不良资产法律业务中遇到很多困难,由于上位法缺失、强制性规定缺位,律师在处置行为合规性判断方面难以发表意见。律师界普遍认为,监管政策中规定的律师费管理内容未合理体现市场化原则,导致法律服务需求与报酬不匹配,服务质量受影响,削弱相互信任和满意度,不利于促进

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间的合作,对鼓励竞争、推动律师业务质量提高、防止和控制律师间不正当竞争也非常不利。

  张弢律师透露,根据这一新业务领域发展和规范的需要,该专业委员会已在进行《律师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业务执业规范》和《律师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大宗交易法律业务执业规范》的论证和起草工作,会涉及律师从事金融不良资产尽职调查业务的原则要求、重要业务规则和操作方法、执业风险控制;同时也将对律师参与金融不良资产大宗交易,从法律业务角度对法定交易形式(招投标、拍卖)的程序进行适应性提示,对主要交易方式的法律业务惯例加以归纳和总结,特别是针对创新业务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出指导性的业务原则、概要式的业务要点要求、推荐类的业务模式和简要操作流程。指导思想就是从业务规范角度提示律师执业风险、明确业界公认的原则要求和业务标准、尝试业务经验总结与交流。

  与会人员表示,律师的事业发展与社会责任同在,首都律师有条件且应当积极参与相关立法;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业务政策性强,律师应当主动寻求监管部门的指导,通过律协有组织地建立起沟通渠道;律协应当加强组织律师间的经验交流,规范律师在相关领域的执业行为;律师应当提高服务水平和业务质量,自觉防止和克服不正当竞争行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