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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审计移送案件线索结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4:52 审计署网站

  来源: 中国审计报

  记者日前获悉,湖北省高院最近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长江水利委员会原副主任沈泰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现年58岁的沈泰,原系长委副主任、党组副书记(正厅级),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
设管理局第一副局长,长委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底至2001年,沈泰利用分管长江堤防工程招标工作的便利,蓄意操纵工程招标,频吃施工单位工程回扣。2年间,收受参与长江重要堤防建设施工单位贿赂33万元人民币、5000元美金。

  此案于2003年9月在

审计署对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进行审计时被查出。2004年1月18日,沈泰被湖北省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被依法逮捕。

  在该项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堤防工程部分标段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同时发现一些施工单位采取偷工减料、虚报工程量、降低施工标准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巨额堤防建设国债资金。在获取了工程造假的关键资料后,审计人员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取证,又发现了施工单位向长委有关人员大肆行贿的诸多证据,沈泰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大量贿金的犯罪案由此浮出水面。

  经检察机关侦查证实:1999年底,武汉一公司通过中间人崔某、刘某(均另案处理)找到沈泰,要求参加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项目投标,并承诺一旦“中标”定会按“行规”予以“感谢”。次年2月,沈泰作为工程招投标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其中标,4月,这家公司通过刘某向沈泰“兑现”12万元“感谢费”。2001年1月,该公司再次中标工程后,又送给沈泰14万元。利用这一职务便利,沈泰又如法炮制,收受了另两家中标单位的工程回扣7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

  此案终审判决前,记者从崔某的交待材料中了解到案发时的一些细节,并在有关执法机关知悉案件审理时的部分内情。

  案中关键人物之一刘某(女),时任长委某下属单位的财务副处长,据知情人称,与沈泰的关系“非同一般”,正是她在堤防工程的招标信息公开之前,授意崔某物色施工单位。另一个关键人物崔某,是刘的妹夫,案发前系武汉市某派出所教导员,其父母离休前曾在长委任职。在每次工程招投标之前,都由崔直接与施工单位联系,并将其投标号传给刘。事成后,崔将索要的工程回扣留下自己的那一份后,余款则悉数交予刘某,沈泰的不义钱财就是通过刘得到的。

  第一次收受回扣时沈泰曾“忸怩”地说“不要这么多”,退给了刘某1万元,但仍将12万元装进了腰包。后来,沈渐渐心安理得起来,干脆省略了这种多余的作态。崔某在交待材料中说:刘与他首次向沈泰引见施工单位负责人时,沈正在市郊某宾馆参加一个有关“三讲”的会议。在其后近两年的数次“操盘”过程中,为掩人耳目,减少嫌疑,沈尽量避免与施工单位接触,仅参加过他们设的两个饭局。该公司第三次中标后,因其领导班子更换,崔某只得到公司原负责人留下的一张未能兑现的回扣款欠条。

  沈泰被逮捕当天,以“自己无罪”等理由提出申辩,不服逮捕决定。为此,湖北省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人民监督员通过表决,出具了“同意检察机关维持原逮捕决定”的监督意见。随即,湖北省检察院据此作出审查结论:“维持对长江水利委员会原副主任沈泰的逮捕决定。”“沈泰案”也因此成为湖北省检察院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第一起立案侦查案件。

  今年4月10日,武汉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沈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最终审定认为,沈泰虽向本单位有关人员表示过要将受贿款退回或上交组织,但迟迟未见行动,直到案发后才上交,其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依法当以受贿罪论处。鉴于其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故作出上述判决。

  链接

  审计长江堤防隐蔽工程建设情况时发现,部分施工单位买通建设和监理单位,采取多种手段弄虚作假,偷工减料,水下护岸抛石少抛多计,水上护坡块石以薄充厚,工程质量令人担忧。抽查5个标段发现,虚报水下抛石量16.54万立方米,占监理确认抛石量的20.4%,由此多结工程款1000多万元,目前部分堤段的枯水平台已经崩塌;抽查11个重点险段发现,水上块石护坡工程不合格的标段达50%以上。在该工程建设管理中,有关责任人以权谋私、大肆受贿。———摘自《2003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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