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资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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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13:44 人民网-华南新闻 | |||||||||
本报讯 广东东莞市政府日前推出新规定,建筑业企业必须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工人订立劳动合同,且支付给工人的月工资不得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工人工资必须由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严禁将工人工资交由班组或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放。 据了解,此举旨在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用工及工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
尤其引人关注的是,相关文件重点强调了东莞市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人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准确无误地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工资及工资发放时间和方式等事项。 (吴冰 朱卫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