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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渔业权不是物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9:14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陈丽平  在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人建议在草案中规定渔业权。对此,一些专家日前在青岛举行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学术研讨会上提出,渔业权不是物权,物权法不应对此作出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家福指出,渔业权没有特定客体。鱼是游动的,法律无法规定国家对海里的鱼拥有所有权,所以渔业权不是物权。而进行养殖,必须遵循一定
的规律,必须保护水域环境,因此必须有一定的资格才行。所以,渔业权是一项行政许可权,是对资格的认证。对于渔业权的问题,实际我们已经在立法上处理过了。在海域使用管理法出台之前,2000年修订渔业法时,立法机关就把渔业法中的“养殖使用证”变成了“养殖证”。所以,渔业权不应当写入物权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认为,如果把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规定到
物权法
中,和现有的几种用益物权没有发生冲突,需要处理的关系主要是与渔业权的关系。渔业权实际上有两项,捕捞权和养殖权。捕捞权基本上不具有物权的性质。而随着海域使用权的创设,养殖权已经被纳入海域使用权,被作为一种基本的海域使用权类型被确定下来,所以既然创设了海域使用权,再把它分割就没必要了,只要将原有渔业权改造一下就可以了。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税兵认为,养殖权的实现首先必须体现为一种排他性,但捕捞权的实现则不需要以对特定水域进行排他性支配为前提。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海域上只能有一个养殖权人,却可以有若干捕捞权人。根据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应该具有绝对效力或者排他效力,在一物之上不可存在两个以上种类一致、效力相同的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因此,捕捞权不是一种物权,具有和养殖权完全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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