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农民工工资改由劳保部门发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9:14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昌10月11日电 (温凡) 为确保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江西省赣州市政府日前出台新的规定:民工工资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发放。 根据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招投标中标后,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缴存保障金;从今年9月1日起,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劳保部门
业主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凭劳动保障局出具的未拖欠民工工资的认证材料,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工程验收后,由赣州市劳动保障局将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返还给业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