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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改革如何理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9:12 现代文明画报

  “个税起征点过低。个税的起征点不宜‘一刀切’。个税应该照顾广大穷人,而主要针对富人。”个税《修正案》草案出台后,一时间各种说法纷纭而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人都觉得自己的观点是对的,觉得这样才能算是税收为民。但国家不是一个人的,也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归根结底个税改革还要从广义上考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被你我的一面之词所左右。我们既然听完了普通百姓的话,那也同样应该听听专家的话。

  鉴此,记者专程采访了此方面的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的何镇一。寒暄几句之后,记者直接进入正题,希望从中了解以我国目前的整体情况,这次个税改革是否真的像某些人想的那样,力度太小,甚至无关痛痒。何镇一首先针对此次个税改革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说:“个税的征收必须要保持一个公平原则,作为高收入的地区就要多扣。而且现在很多高收入地区的人所强调的生活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包括了他们的娱乐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费用。而我们这次税改所提高的征收标准,只是按照人们的基本生活费用来制订的。从基本生活这方面来看,无论在全国哪个地区1500元都足够了,这一点是站在广大人民基础上的,并非如一部分人说的那样,根本不考虑人们的生活负担。”另外,何镇一强调,我国的个税和国外的个税是有区别的,国外的个税是按照每户的实际情况来征收,而我们现在是按人征收。现在这种情况当然没有按照每户实际情况来征收好,但这也是我们发展的一个阶段,并不是说以后一直会这样。所以,我们现在不能片面地拿国外的种种情况来看待国内的个税改革。

  对于人们十分关注的个税征收后的用途这一问题,何镇一说:“个税并不是如一部分人想的那样只是用在财政支出上,这一点在征收之前政府已经做好了统筹安排。但为什么人们会认为这笔钱用得不明不白呢?这是因为目前我国对这方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机制,这导致税收方面收支的透明度不够。如果政府能够从这方面细化,并且定期公布每年的收支情况,人们就会对此情况有所了解,也就不会认为个税用得不明不白了。何镇一表示:一直以来国家征收的个税大部分都是投在医疗、社保、教育等方面,国家已经感觉到这方面的不足,正在加大力度,这方面的支出也较多,负担很重。但为什么给人感觉不到位呢?比如说医改,就以失败告终。这并不是钱用得不到位的问题,而是改革方面出了一定的问题。

  对于目前国家65%的个税来自于中、低收入的工薪层,而作为应该成为纳税大户的较富人群反而通过某些避税方式可以少纳税,何镇一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方面是税收管理的问题,我国的税法和法律方面一样,还存在一些漏洞,而此次改革也提到了这一问题。像富人避税这一情况,一方面提高对这部分人的税除额,另一方面加强对他们的监管力度。这次个税改革也明确规定了这一部分人必须自行申报纳税。但最根本的还是要从根源上下手,使他们无空可钻,这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并非一两次改革就能解决。

  何镇一坦言: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很多方面的税收的确不合理,此次个税的改革也只是迈出了试探性的一小步。政府方面也对此十分关注,正在进行税法方面的全面调整,这次个税改革之后,还会有一系列改革措施出台。改革过程中,有很多方面短期之内可能不会有什么效果,但是从长远之计来看,都是很必要的。所以请广大的百姓能够耐心一些,将目光放得远一些,毕竟我们普通百姓才是社会利益的主体,是国家最关注的群体。

  最后,关于最近吵得最热的是否要将个人纳税扣除额的标准提高到2000元,何镇一表示:这一点可能性不大。他说:“国家是站在科学发展观上,从宏观角度来决定这次个税调整的,而且这次个税改革也不是追求一步到位,这只是个税改革的一步。就算真的要提高到2000,也是以后的事情。”

  9月28日,全国人大组织召开了个税起征点听证会。来自全国各地的28位群众代表对个税起征点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同时,专家和国务院法制办等相关部门也对个税起征点的科学性、社会性和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层面特点与个税起征点的关联性进行了论证。虽然对起征点均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听证会的情况分析,1500元可能将成为这次听证会的最终结果。

  个税改革的路如何走下去,目前还无法明确,也许真的如专家所说,再多给个税改革一些时间,也多给我们一些时间,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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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税改革历程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起征点确定为800元。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5年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起征标准将提高到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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