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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7:06 银监会网站

  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

  (征求意见稿)

  本征求意见稿的基本原则

  本监管指引草案是原则导向的,主要围绕两大类八大项原则进行讨论:

  监管当局对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要求

  1

  、期望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方法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

  、期望银行在针对某项具体业务或目的持续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之前,应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3

  、期望银行只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那些可以估算出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

  4

  、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补充资料,借以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所产生的影响。

  监管当局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内控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5

  、应检查银行在对交易对手进行内部财务分析时,是否已估计到交易对手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因素。

  6

  、应评价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的具体做法。

  7

  、在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应检查与公允价值方法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的具体做法。

  8

  、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金融负债时,会因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的变化造成损益,至此需要对监管资本进行调整。本监管指引草案并没有超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会计标准提出新的要求,而是旨在解决银行的风险管理和资本评估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指引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有关公允价值方法的会计方法和披露的指引文件没有冲突。

  银行根据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使用

  公允价值方法的监管指引

  背景及概要

  本文件旨在为监管当局提供指引,对银行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2005年6月16日修订)公允价值方法进行审慎监管。本指引的重点是明确监管当局对银行重大政策和稳健经营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重大政策和稳健经营可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并确保正确计量监管资本。本指引建议的具体方法包括:(a)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银行要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程序;(b)在评估银行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率时,监管当局应该采取何种方式来检查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程度和性质。此外,本指引还论述了如何通过监管报表得到的补充信息,帮助监管当局了解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情况及对银行财务状况的影响。本文主要参考了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8日关于监管资本和银行负债信用风险的新闻发布稿,2004年6月30日对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件修正案,金融工具:识别和计量??公允价值方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评论,2004年12月15日关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特别项目的资本处理的新闻发布稿,并引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件和三十人小组关于通过公开报告提高公信力的报告(2003年12月)的部分内容。

  导言

  1

  、为了反映监管当局审慎监管的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修订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件中的公允价值方法(2003版)。第39号文件允许会计单位,在最初确认金融工具的损益时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5年6月又对公允价值方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条件,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采用此方法:(a)使用公允价值方法消除或明显减少会计帐目错配;(b)根据既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用公允价值方法管理金融资产、负债或同时管理二者,并用该方法考核资产/负债的表现;或者(c)金融工具中包括满足特定条件的嵌入衍生工具。

  2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利用混合模型计量金融工具,公允价值方法目的在于简化其运用。根据第39号准则,一些金融资产和负债必须用公允价值计价,另一些则以历史成本计价。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一部分损益计入收益或亏损,而其它部分计入股东资本。当特定金融资产和负债存在着经济联系、并适用不同的计量和确认方法,或者两者采用公允价值方法进行管理时,其会计表现结果可能与内在经济方面的要求不同。

  3

  、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文件的混合计量模型要求衍生工具按公允价值计入资产负债表,不管套期项目是否以公允价值计量。一般来说,衍生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直接计入损益。但对于“现金流”套期类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的损益,只要套期是有效的,可延期入帐,并直接计入资本金。当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时,第39号允许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公允价值”套期,因为套期风险而产生的损益,当期确认并记入损益。但为达到现金流或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要求,衍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必须在业务开始和整个过程中,持续地通过严格、复杂的套期有效性测试。相反,如满足公允价值法的特定条件,交易双方可用公允价值计量,对风险资产进行“经济套期”不用经过严格的套期有效性测试。如果银行达到使用公允价值法的要求,则可在当期损益中直接确认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收益和损失,以此揭示更多相关的金融信息。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对于独立计量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一些成本和其他潜在问题,银行可以利用公允价值法来避免。

  4

  、在过去的十年中,巴塞尔委员会针对银行有效管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发布了一些指引,并广泛征求世界各国银行及机构的意见。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一直把通过有效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高银行透明度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并将其视为委员会的许多政策文件和监管指引的一个主题。1998年以来,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及其前身开展了合作,加强了对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5

  、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及银行界展开富有建设性的对话,讨论因使用公允价值法而出现的技术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委员会颁布本指引,明确监管当局的要求,并促进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银行提高其风险管理、内控、评估以及资本充足率管理。这反映了委员会坚持不懈、积极地与会计准则的制定者、银行家以及相关人员合作,致力于提高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透明度。

  6

  、本指引没有超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会计要求,而是为有关公允价值法的审慎监管提供指引。公允价值方法已经被纳入国际会计准则和一些国家的会计制度。巴塞尔委员会认为,银行高管层有责任保证银行达到会计准则的要求,并接受外部审计。此外,各类公共部门也要对此进行监督,如证券监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巴塞尔委员会还指出,在本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规定不完全一致的国家,监管当局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引。

  7

  、监管当局要考虑银行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如果不符合,则应适当调整这些信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总结部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从根本上强调了监管部门的作用:l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指出,审慎监管的基本目标是维护单个金融机构的财务稳健性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监管当局可以通过检查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提出基于风险的资本要求来达到上述目标。l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还指出,审慎监管与财务报告的目标不同……为确定银行应保持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希望了解银行选择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经营环境,检查银行公允价值计量的做法是否严谨、内部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具体做法是否健全。为达到审慎监管的目的,巴塞尔委员会曾建议对按照国际财务报表标准制作的会计信息进行各种调整。本文中明确,银行在一定条件下无需修改使用公允价值法得到的数据即可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并对银行无法达到标准时的应对方法提出了建议。

  8

  、监管当局希望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处理金融资产和负债组合以及单笔金融资产和负债,应与对应的会计准则和审慎监管的要求相一致。审慎监管首先关心的是,银行采用稳健的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保证充分了解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影响,并且以有效的方式加以管理、监控和报告。另一个相关的重要问题是,公允价值计价科目的未实现计损益不可影响监管资本的计算。最近,巴塞尔委员会在其发出的指引中已经提到类似问题,要求防止某些可售资产产生的未实现损益自动反映在监管资本里。9、假如银行已经彻底解决了本指引中提出的有关使用公允价值法的审慎监管问题,巴塞尔委员会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一级资本中确认因使用公允价值法计量而产生的损益,但银行负债的自身信用风险变化造成的损益除外。这个建议是考虑到一级资本可能已反映了其他金融工具的相关损益(如,为了经济套期的目的而采用公允价值法)。此外,运用这一方法,结合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评估监控,可以在财务报表中反映经济套期策略和其他风险管理活动。不过,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保证,不会因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方面的问题,不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方法产生的高估的、未实现计利润和低估的未实现损失计入监管资本,这里还包括使用内部模型计量流动性不足的金融工具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本监管指引旨在指出这些审慎监管问题。

  1

  0、作为对公允价值法进行评估的一项内容,各国监管当局要求定期获得银行实施公允价值法的情况。比如,有关信贷风险及其公允价值的变化的信息就非常重要,就财务报告而言,按公允价值方法确认的金融资产不涉及损失准备金。另外,掌握相关的信息,可以帮助监管当局了解使用公允价值法对于净利差的影响。有关公允价值法影响其他重要财务报表项目的信息,可以帮助监管当局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对其整体风险计量、盈利水平以及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1

  1、为确保尚未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银行与本指引保持一致,各国监管当局应当保留进一步调查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情况及其既定的风险管理政策的权力。此外,各国监管当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影响对风险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估。巴塞尔委员会完全认可,监管当局可以采用多种手段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情况,在必要的时候自主决定采取合适的措施。

  1

  2

  、巴塞尔委员会还认为有必要检查银行实施公允价值法情况,以及因此引起的其它监管问题。委员会支持各国监管当局检查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情况,并与银行交流有关信息。

  监管当局对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要求

  原则

  1

  期望银行在运用公允价值方法时,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规定的标准。

  1

  3

  、只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公允价值法允许公司在进行收购时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或负债,计入损益。会计科目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9段或11A段的要求,即可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第9段规定,只有在使用公允价值法可以得到更准确的财务信息时才可采用此法,这是因为(1)使用公允价值法消除或明显减少“会计帐目错配”;或者(2)用公允价值法评价一组金融资产或负债,或者两者的表现符合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11A段规定,当合约中有一个或多个嵌入衍生工具,这些工具可以明显地改变主合约的现金流,并独立于主合约,那么整个合约就可以用公允价值计价。

  1

  4

  、虽然在很多情况下公允价值法可以替代套期会计法,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两者都可以相互替代。比如,在银行只对套期科目中的一项风险而不是所有风险进行套期交易时,并且银行可以轻易地达到有效套期交易的要求,那么银行管理层应该考虑套期会计法是否比公允价值法更可取。在考虑是否有其他会计方法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界定的金融工具时,包括公允价值方法,银行应力求能够最真实反映其经济本质的会计方法。

  1

  5

  、无论银行是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9段或11A段的规定使用公允价值法,监管当局保留评价银行的做法的权力,检查银行管理层对公允价值法标准的理解和/或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的充分性。比如,一家银行持有大量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合约,这些嵌入衍生工具能显著地改变主合约的现金流。在这种情况下,当银行按11A段的规定,不应单独处理衍生工具,而采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整个混合合约时,必须了解嵌入衍生工具对其财务和风险状况的影响。即使银行遵照第9段或11A段的规定运用公允价值法,监管当局仍可对风险管理或内控不完善的银行采取相应措施。具体措施将在以下原则6和7中讨论。

  1

  6

  、执行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银行,应披露包括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在内的所有信息。特别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要求银行简要披露信用风险和以公允价值计入损益的贷款和应收帐的信用风险变化,以及信用衍生工具或对这些贷款和应收帐的风险缓释的影响。

  1

  7

  、银行应该保留其公开披露使用公允价值法的书面文件,以备监管当局检查。在检查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书面政策和具体做法之后,监管当局应与银行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讨论有关披露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问题。

  原则

  2

  期望银行在针对某项具体业务或目的持续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之前,应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

  1

  8

  、巴塞尔委员会一贯要求银行遵照有效风险管理的政策进行经济套期活动和其他风险管理活动,并对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也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使用公允价值法与经济套期策略及其他风险管理活动有相互作用。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未套期保值的风险资产可能引起收益波动,甚至当公允价值法的运用只涉及经济套期策略时,已套期保值的风险资产中相对应的或未套期部分也可能导致收益的波动。因此,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在其风险管理政策中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并处理好由于相对应的基础风险和/或未套期风险因素导致收益波动增大而引发的风险。

  1

  9、因此,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使用公允价值法计量金融资产和负债组合及单笔金融资产和负债时,要具备稳健的、成文的风险管理政策和有效的估价政策。本节总结了银行有效风险管理政策的一些主要方面。如原则7所述,如果银行不能在使用公允价值法时保持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就会严重影响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2

  0、在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之前,银行必须具备风险管理系统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以保证:(a)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时,能够实现与其风险管理框架以及董事会批准的整体风险承受力相一致的风险管理目标;(b)采用适当的估价方法;(c)金融工具以可靠的公允价值计价;(d)有关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政策及估价方法在整个银行中得到一致贯彻;(e)定期向高管层和董事会提供信息,反映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情况及其对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表现的影响。

  2

  1、银行的风险计量体系应能获取以公允价值计价的资产和负债信息。得到的风险暴露总额应体现在内部报表中。内部报表中银行的实际风险暴露要与获准的银行整体风险管理限额进行比较。

  2

  2、计量和管理风险的政策和估价政策应明确成文,并且要通过高管层的批准。公允价值方法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应与其他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一样,遵守严格的估价政策和方法。比如,公允价值方法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应该由一个合格的、独立于业务部门的部门进行审查,与检查其他相关资产或负债的频率保持一致。

  2

  3

  、任何估价模型,当用来评估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科目时,必须由一个合格的部门独立验证,这是模型验证的一个常规程序。验证过程应包含对模型的稳定性的监测以及有规律的返回测试,并定期向高管层报告。这就要求银行留有足够的数据以便在多种情况下验证模型,并保留有关模型、模型验证过程以及模型功能检验的支持性文件。

  2

  4

  、银行应设立程序,审批和控制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新的会计科目、产品或交易。当银行决定是否对一个或一类新的金融工具使用公允价值法时,应清楚是否可以确认这些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原则3阐述了控制体系的关键内容。现有的(包括与估价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内控手段可能需要修正或扩大,以适应那些使用公允价值法计价的新的会计科目、产品或交易的特征和风险。程序上必须保证新批准的政策符合既定政策。

  2

  5

  、对于监控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是否符合国际财务报告标准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要求的人员,银行应保证其独立于交易人员。监控工作一般由非风险管理部门(如财务/会计管理人员)的人员负责。此外,根据风险评估的情况,由内审部门定期检查银行是否正确地使用公允价值法。

  2

  6

  、对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独立监控应包括检查银行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的要求,以及测试单笔交易以验证各项政策是否适应实际需要。例如,当银行管理层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9段(b)(ii)节的规定运用公允价值方法,银行财务管理部门(或负有类似责任的个人)应评估使用公允价值法是否与既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符。进行评估时,财务管理部门应保证有足够的文件支持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

  2

  7

  、作为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的一部分,巴塞尔委员会大力鼓励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银行采用2003年12月三十人小组报告《加强财务报告的公信力》(G30报告)中概括的17项最佳做法,包括(a)治理,(b)内控,(c)价格检查,和(d)内部和外部审计。这些做法可以银行和其他主要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估算公允价值。本报告附录概述了G30报告的最佳做法。

  原理

  3

  期望银行只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那些可以估算出公允价值的金融工具。

  2

  8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48A段和其它部分为银行估算公允价值提供了指引,包括有效的估算体系。事实上,第39号文件为所有以公允价值持有的项目,其中包括根据公允价值确定为公允价值的项目,提出了确定公允价值的要求。

  2

  9、总的来说,涉及公允价值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能否从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或通过有效的估价技术直接得到公允价值。即使可观察到价格,仍要注意市场是否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可观察到的价格是否代表了真实的市场交易价格。有关估价模型的问题还需进一步考虑。在某些情况下,不存在大的可靠性问题,比如,深度市场中主要币种的利率收益曲线,已建立了成熟的估价技术。但当估价模型缺乏明确的、严谨的基础,或者估价模型一项或多输入值不能直接,甚至间接从流动性强的市场上得到时,就会出现发严重的可靠性问题,。非流动性金融工具的估价问题尤其关系到公允价值法的运用。

  3

  0、当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非流动性金融工具时,银行应该采用较流动性工具估价程序更严谨的估价程序。对于某些非流动性金融工具,可以通过推断得到可靠的公允价值。比如,在流动性强的市场上有类似的金融工具交易,或者某个非流动性金融工具可以被严格分解成几个部分,每个部分的价格可以从流动性强的市场或通过适当的估价方法得到。无论如何,估算公允价值时应该记录估价方法的可靠性。

  3

  1、如果无力估算出金融工具可靠的公允价值,巴塞尔委员会坚决反对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委员会鼓励银行只对那些他们能确保其公允价值的估值变化较小的金融工具使用公允价值法。此外,委员会大力提倡对估价模型进行返回测试,并告介银行,如果一些金融工具的估价方法在实际中证明是不可靠的,则不要使用公允价值法进行计量。

  3

  2、最后,使用公允价值法时,特别是运用于非流动金融工具,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充分采纳G30报告中的有关最佳做法,比如模型的开发和验证、价格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方面。

  原则

  4

  可以要求银行提供补充资料,借以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而产生的影响。

  3

  3、虽然监管当局应尽可能地依靠公共信息,他们可以要求银行提供有关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补充信息(如,通过监管报告)。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监管当局评估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对风险、收益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包括:?为充分理解公允价值方法对于信用风险的意义,监管当局应利用所有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披露的信息(特别是那些与公允价值方法相关的信息披露)。特别重要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要求概括性地披露以公允价值记入损益的贷款和应收款的信用风险(比如,预期金额、最大信用风险暴露以及因信用风险变化导致的贷款公允价值的变化),以及信用衍生工具或类似的风险缓释对这些贷款和应收帐的影响。出于监管的目的,监管当局还可能要求得到关于信用风险的附加信息,因为它关系到公允价值方法的运用。由于按照公允价值法,金融资产可能不计提损失准备金,披露材料和监管报告里的信息就特别有用。?当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在一段时期内对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或风险计量有巨大影响时,能说明使用公允价值法对收益或风险要素的影响的信息,包括与经济套期策略有关的信息。?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对股东资金的累计影响(比如,帮助监管当局评估因使用公允价值而产生的未实现损益的数量的信息)。特别是,监管当局希望按金融工具种类报告累计未实现利润,并监控与股东资金以及监管资本相关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科目的累计未实现利润。对于已到期或终止的交易,应相应调整此类信息。?有助于了解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对净利差的影响的信息。?有助于了解,银行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第11A段和第12段规定,使用公允价值法计量含有嵌入衍生工具的金融工具。

  监管当局对银行的风险管理、内控和资本充足率的评估

  原则

  5

  应检查银行在对交易对手进行内部财务分析时,是否已估计到交易对手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因素。

  3

  4

  、银行借款人和其它银行客户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这可能影响到他们报告的权益和损益。因此,银行应该确定他们的客户是否使用了公允价值方法。如果是,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和其他客户的财务数据的同时,应该获得他们使用公允价值法的情况概要(比如,采用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要求披露的信息),并判断这对客户报告的收益、资本和各项财务分析比率产生的影响。如果是重要的信息,则应作为银行以考察该客户是否达到银行既定的贷款审批指引或其它标准的因素。银行应确保客户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例如,借款人或其它客户自身信用风险的恶化)不会影响银行赖以授信的收益、资本和财务分析比率。不能据此阻止银行与经营稳健的公司建立财务关系。

  原则

  6

  应评价银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的具体做法。

  3

  5

  、监管当局应定期从银行取得其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相关风险管理和估价的政策和具体做法的信息(包括经济套期策略和对公允价值方法的新运用)。这些信息构成了评价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的基础。通过这些信息,至少能够识别银行的政策和具体做法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本监管指引的要求,使用公允价值方法给银行的财务状况、财务表现和资本充足率有什么影响。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原则4中强调的信息,对监管当局很有用。

  3

  6

  、如果银行广泛使用公允价值法,监管当局应考察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和控制的制度和具体做法(包括估价政策和具体做法)。在银行刚开始使用公允价值方法时应该引起监管当局的特别关注。监管当局可以利用不同方法评估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具体做法,包括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师有关这些问题的报告。

  3

  7

  、监管当局要求银行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制度和具体做法至少与本监管指引一致,并遵守国际财务报告标准所规定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法。监管当局还要求银行及时地反映内部、外部审计师在使用公允价值方法中发现的不足。当监管当局向银行管理层提出有关使用公允价值方法导致的风险管理和/或内控方面的不足时,应考虑使用所有可支配的监管手段,促使银行引起适当的重视,并及时改正。监管当局的反应与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程度、不足的严重性以及银行管理层对监管当局提出的问题的反应相称。监管当局的反应包括以下的步骤和方法:?经常与银行高管层交流意见,并评估管理层对所提意见的反应。?在给银行划分监管等级时,把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实践中的问题考虑进去(比如,放在审慎风险管理或资本充足率评级中)。?向银行董事会传达重大问题。?采用正式或非正式的监管行动(可以是公开或非公开的)要求管理层和董事会在具体时间段内弥补不足,并向监管当局提供定期的书面进度报告。这些方法也可以运用到有关资本充足率的问题,在以下原则7和原则8讨论。

  原则

  7

  在评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应检查与公允价值方法相关的风险管理和内控的具体做法。

  3

  8

  、监管当局要求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时具备健全的、成文的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包括有效的估价制度(原理2和3)。监管当局高度关注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风险管理、内控或可靠性,应考虑几个问题以及一系列监管对策,包括:?当评估一家广泛使用公允价值法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监管当局应考察其使用公允价值法对收益质量,以及资本头寸的影响。比如,监管当局在考察银行资本充足率时,应考虑与股东资金以及监管资本相关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科目的累计未实现利润的水平。?原则6中讨论了对银行风险管理或内控的制度和具体做法(包括经济套期策略)的不足采取监管措施。与此相关,对于使用公允价值法计量新购买的金融工具和/或新类型的金融工具而产生损益,监管者应该考虑(出于审慎监管的目的),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上述损益,直到银行完全克服了自身的缺陷。?如果一家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法对其收益和资本产生重大影响,且这家银行在风险管理政策、系统和控制方面(包括估价控制和具体做法)存在缺陷,那么监管当局应该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考虑这些缺陷。相对于银行的整体风险暴露,监管当局可能要求银行持有更多的资本金(如,在巴塞尔协议第二支柱的要求)。?银行因为使用公允价值法,其风险管理和内控达不到监管要求,得到的公允价值不可靠。这种情况下,监管当局应从银行一级资本中扣除有关未实现损益(除了通常从一级资本中扣除的损失外)。上述举例说明了监管当局能够采取的对策,并不意味着监管当局可以放松审慎监管。以上的例子说明了可能的监管反应的范围,他们不应防碍监管当局做出自主的判断。

  原则

  8

  银行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计量金融负债时,会因银行自身的信用风险的变化形成了损益,至此需要对监管资本进行调整。

  39

  、采有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负债,可能会由于银行自身信用风险的变化而发生损益。特别需要关注的是,如果银行对其自身负债采用公允价值法,当银行自身资信水平恶化时可能出现收益,进而增加资本金。这样的结果将有损资本计量和经营指标的质量。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在2004年6月8号的新闻发布稿中规定,各国监管当局可以把这些损益从监管资本中扣除。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要求对使用公允价值方法进行信息披露,这有助于监管当局确定应从监管资本中扣除的此类损益。

  附 录G30报告《提高公开报告的公信力》关于治理、内控、价格检查

  以及

  内部和外部审计的17项最佳做法的概述(更可靠地估算公允价值的步骤和管理方法)

  治理

  1

  、条理清晰、详细的治理结构应包括职责适当分离的规定,以及提交与不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处理的书面程序。

  2

  、高管层应负责管理和监督内控和估价的政策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直接汇报工作。

  3

  、应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决定是否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将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并入财务报表的责任则应由非风险管理部门承担。

  4

  、高管层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经验、培训和奖励来保障内控体系、风险管理以及价格检查的独立功能发挥到最高水平。

  内控:

  5

  、应根据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批准的风险管理框架和整体风险承受力,设立、审批和监控风险额度(包括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6

  、机构应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负债,并且符合其计量和管理风险的方式。日常风险计量和管理与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重大差异应明确记录,并提交高管层和对应的董事会级的委员会批准。对于未按GAAP准则监控风险和管理报告的其他金融资产和负债,以同样方式处理。本建议不应限制以非GAAP准则为基础的风险管理信息的运用(比如,风险值等)。

  7

  、应具备一套批准新交易品种和新市场(新产品审批)的程序,以及相应的内控和风险管理办法。这是风险控制框架的关键要素。

  8

  、应由一个合格的、富有经验的独立价格检查部门负责在财务报表中采用公允价值。9、应建立一个专门负责验证模型的小组,独立于风险管理部门,聘用经验丰富、有能力的计量专家。

  1

  0、估价模型或对估价模型的修改必须经模型验证小组审查和批准。并在文件中记录。审批和修改的具体内容应记录在文件中。

  1

  1、应有一套及时审查结构复杂交易的程序,审查人员独立于设计和执行人员。

  1

  2

  、在使用套期会计的机构,应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记录、估价和内控方面的要求。

  估价检查程序

  1

  3

  、企业应采取严格的程序,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公允价值,并向高管层报告检查结果。如果公允价值构成检查结果的主要部分,高管层应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价格检查结果。

  1

  4

  、应由一个独立小组负责审批和监控对估价的调整,以保持估价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该小组的研究发现以及确定调整的方法的改变应向高管层报告。有关价格检查差异和估价调整的报告应分发给各高管人员。如果公允价值构成检查结果的主要部分,还应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1

  5

  、除了严格的每月独立价格检查程序,还应有一个审查和解释每日损益(对于非交易金融资产/负债来说,就是相应的周期性损益)的程序。每天向高管层报告。

  审计

  1

  6

  .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年审查一次独立价格核查程序和内控程序。

  1

  7

  .外部审计应投入大量检查资源来审查内控环境,包括价格检查程序,以及对交易进行评估,特别是对公允价值构成报告结果的主要部分的机构。

  (深圳银监局译

  国际部审校)

  作者:cb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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