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提示 付强是本省一家事业单位的职工,往年的采暖费都是单位直接划拨给供暖企业。可今年随着我省出台了《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他所在的城市也出台了相关采暖费“明补”标准。然而,他的工资条里既没有增加“采暖费补贴”一项,单位也迟迟没有向供暖单位划拨职工住宅采暖费。这让他有些担忧:如果原来由单位直接交付的采暖费没有实现“明补”,那么,自己不成了拖欠采暖费的被告方?
新政策将部分关系转移
我省日前出台的采暖费“明补”方案是省内各市制定相应“明补”标准的重要参照,目前,大连、鞍山、铁岭及朝阳4市“明补”标准已开始“启动”,像付强这种情况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尽管方案明确了原则是谁采暖谁交费,各级企事业单位都应承担职工采暖费,只不过由原来的“暗补”变为“明补”,但是,这也将不少本应由单位承担采暖费的职工推上“前台”。
记者了解到,原来,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不交纳采暖费,那么假如发生拖欠,供暖企业可将职工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然而,采暖费实现“明补”,如果职工没交纳采暖费,职工则将成为供暖企业的新被告。尽管他可能和付强一样,单位未将采暖费按月发放,根据谁采暖谁交费的原则,供暖企业也无法追究职工所在单位的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洪林表示,这其实是将供暖的部分责任关系进行了转移,即由供热企业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直接转移给供热企业与个人,而采暖费的最终承担者,职工所在单位却置身事外。
目前无追究制度
马洪林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如果供热企业因个人拖欠采暖费可以将中断供热服务或者通过法律手段向其追讨采暖费,个人也可以将其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然而,为数不少的职工并不愿因单位没实现“明补”而将单位送上被告席。付强说,与可能因这场官司丢掉“饭碗”的后果相比,每年数千元的采暖费毕竟还是“小钱”。
作为单位职工,人们自然可以体谅他们的顾虑。那么,有没有与采暖费“明补”的相关条文,来要求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采暖费按月随职工工资发放呢?记者在我省的采暖费“明补”方案中没找到答案。同时,在已出台或即将出台的省内各市供热部门,记者得到的答复也一律是摇头。
沈城一位供热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方案中没有对不实行采暖费“明补”的单位进行处罚等规定,因此,将于明年出台的《沈阳市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标准》也没有相关的条款。他解释,市级供热办并没有对不实行“明补”的企业的执法权力。
记者最后获得的明确信息是:目前全省并没有对不实行采暖费“明补”的企事业单位的监督处罚机制。
呼吁监督机制“上岗”
而这意味着,原来一些向供暖企业直接划拨采暖费的企事业单位今后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按月将采暖费装入职工工资袋里,而藉此不必承担交纳职工住宅采暖费的义务。
马洪林律师对此表示了担忧。他表示,这种监督处罚机制的缺失无疑将在“明补”后形成新的采暖费拖欠新“怪圈”:如果职工所在单位不实行采暖费“明补”,职工则无法享受采暖费补贴;职工不交纳采暖费则可能成为供热单位的被告,而职工考虑风险又不能告所在单位;而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监督单位“明补”的执行。
他呼吁,有关部门必须出台相应的制约机制,来规范各单位采暖费“明补”的行为,并进行及时的监督。只有这样,为推行采暖费补贴货币化所实行的“明补”才能真正到位,实现真正的目的。
记者 黄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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