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奖励办法
本报记者 李杨
昨日,记者从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获悉,该局近日向全省转发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
办法(试行)》。《办法》规定,无证经营及隐瞒煤矿事故等六种情形均可进行举报,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举报人将获得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并依法免交个人所得税。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举报。(一)非法煤矿:即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而擅自进行生产,或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二)煤矿非法生产: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三)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四)煤矿企业隐瞒煤矿伤亡事故;(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及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法行为;(六)煤矿其他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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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查干部撤资煤矿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近期将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是否成立了专门的清理工作机构,主要领导是否亲自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入股人员是否按要求进行了报告登记和撤资,是否对投资人的情况、投资单位、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及撤资证明等。(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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