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9-30充分运用调解机制 从严防范不良商标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十月施行
国家工商总局第20号令正式签署公布:新的《商标评审规则》将于10月26日正式施行。
《商标评审规则》(下称规则)自1995年制定以来,于2002年9月进行过第一次重大修
改。这次修改增加了大量新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适应入世后实施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需要,尤其是适应司法审查的需要。实践表明,规则的第一次修改是成功的,为规范我国商标评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第一次修改也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加之在实施中又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按照总局的部署,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总结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人士意见、借鉴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再次修订了《商标评审规则》。由于本次修改是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未改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删繁就简,填补漏洞,提高效率,增强适用性。
新的《商标评审规则》针对关于减少重复性规定问题、通过调解处理商标确权案件、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问题、关于回避告知问题等10个经常在评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其中,在审理驳回复审案件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时发现个别属于商标法明确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的案件,存在法律适用不当或者不够全面的情形。针对此问题,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商标局经会商一致认为,作为商标确权机关,无论商标局还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负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严肃执法的法定职责,对申请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禁用、禁注标志均应负有主动审查义务。对于此类商标,如果已经发觉不妥,仍然予以初步审定,留待后续程序去解决,难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于商标确权机关的社会形象。因此,新的《商标评审规则》规定,在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权的前提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情形可转换适当法律条款直接做出复审决定。(中国工商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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